清末,县内刑事审判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为宗旨,对各类刑事案犯裁以罚金、徒、流、遣、死等刑。时官场腐败,流弊充盈。
中华民国建立后,虽提倡废除封建刑讯,首尚法制,但政令不行,刑事审判依然为维护官僚、资产阶级、土豪劣绅等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广大民众有冤难申,且审判官主观臆断,滥施酷刑。民国16年(1927)后,国民党政权强行独裁政治,刑事审判转向以审理“共党”案为重点。日伪时期,施行法西斯刑讯,任意残害“政治案犯”。
诸城解放后,人民政权始掌审判权。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于1948年,先后对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土匪、恶霸等敌视人民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共16人,公开审判处决。1949年,审判刑事案件161起,案犯202人。建国初期,刑事审判适应斗争形势需要,以审理反革命案件为重点,至1951年底,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924起。1952~1956年,在“三反”、“五反”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299起。1957年后,刑事案犯多为危害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犯罪分子,1958年,年审刑事案件多达758起。1959~1961年,以盗窃为主的刑事案件上升,共审判各类刑事案犯521名。1962年起,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下降。1966~1976年,审理以“现行反革命”为重点的各类刑事案件564起。1978年后,刑事审判拨乱反正,步入健康轨道,特别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后,刑事审判进入依法审理的新时期,至1982年,共审理刑事案件260起,案犯268人。1983年,刑事审判以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为重点,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44起。
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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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刑事审判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为宗旨,对各类刑事案犯裁以罚金、徒、流、遣、死等刑。时官场腐败,流弊充盈。
中华民国建立后,虽提倡废除封建刑讯,首尚法制,但政令不行,刑事审判依然为维护官僚、资产阶级、土豪劣绅等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广大民众有冤难申,且审判官主观臆断,滥施酷刑。民国16年(1927)后,国民党政权强行独裁政治,刑事审判转向以审理“共党”案为重点。日伪时期,施行法西斯刑讯,任意残害“政治案犯”。
诸城解放后,人民政权始掌审判权。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于1948年,先后对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土匪、恶霸等敌视人民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共16人,公开审判处决。1949年,审判刑事案件161起,案犯202人。建国初期,刑事审判适应斗争形势需要,以审理反革命案件为重点,至1951年底,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924起。1952~1956年,在“三反”、“五反”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299起。1957年后,刑事案犯多为危害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犯罪分子,1958年,年审刑事案件多达758起。1959~1961年,以盗窃为主的刑事案件上升,共审判各类刑事案犯521名。1962年起,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下降。1966~1976年,审理以“现行反革命”为重点的各类刑事案件564起。1978年后,刑事审判拨乱反正,步入健康轨道,特别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后,刑事审判进入依法审理的新时期,至1982年,共审理刑事案件260起,案犯268人。1983年,刑事审判以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为重点,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4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