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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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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5年6月,诸城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后,控告申诉检察列入检察院检察业务程序。时设信访接待室,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当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98件,转有关部门处理结案。1958年,贯彻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随来随办、案案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的工作方针,检察长亲自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年,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78件,自行查处24件,转有关部门处理154件。1962年起,检察院逐步完善接访制度,控告申诉检察趋向正规。   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设信访股,至1980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412件,全部检察结案。1981年起,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暂行规定》,改信访股为控告申诉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日臻完善。至1987年,累计接访843人次,接信1188件,立案处结控告申诉案件9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