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诸城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诸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article/47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article/47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始于1955年。时检察院对监押单位执行监押人犯过程中,从完善在押人犯的接收、押解、释放手续和制度,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以及纠正监押中虐待人犯等方面实施检察。1958年后,监所检察转向以强化羁押措施,改进人犯管理教育为重点,以防在押人犯串供、逃狱,促其认罪伏法。同期,督促公安机关纠正了收审过程中的超时间拘留。1964年起,检察院设专人司管监所检察,每月例行检查1次,直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终止。 1980年起,检察院设监所检察股,同时,贯彻最高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监所检察业务恢复并纳入法制轨道,制定了监所定期检查、检察值班、提审等监所检察制度,督促、协助监所建立健全看守制度、措施,依法进行狱政管理。至1987年,监所检察已呈程序化完备局面,监所实现文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