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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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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建国初期,贪污、盗窃等经济案件均由公安局、法院审理结案。1956年2月起,检察院始行经济案件检察,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等违法犯罪案件。至1965年,共立案、侦查、处结经济案件27起。“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业务随检察院裁撤而终止。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于1979年设经济检察股,经济检察步入正规。1982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全县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经济检察业务量上升。至1987年,受理经济案件130起,立案侦查50起,起诉经济案犯19人,免于起诉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