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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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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年6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就履行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职责。至1956年底,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46起。1957年起,全部承担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各种刑事案件,并开始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1958年,司法工作“大跃进”,在办案过程中,推行“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代三员”(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一杆子到底”的做法,打乱了检察工作正常秩序。1959年,贯彻中央“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应比过去少”的政策,全年审查案件88起,批捕61起,出庭支持公诉案件20起。1962年后,社会秩序趋向稳定,刑事案件锐减。1965年,只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41起,批捕19起,不批准逮捕的18起,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4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35人,决定起诉的29人,免予起诉5人,退回补充侦查的案犯1人。   1978年9月,检察院重建后恢复各项检察业务。翌年,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3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26名,出庭支持公诉案件20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检察工作以整顿社会治安秩序为重点,贯彻“从重、从严、从快”的方针,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284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327人,决定起诉307人,免于起诉15人,不予起诉4人,撤案1人,出庭支持公诉案件259起。1984年后,刑事检察案件逐年下降,至1987年,年均7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