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社会治安 资料库:诸城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诸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article/46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a/section/1/article/46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社会治安


  户籍管理
  清末,县衙户房、巡警局统管全县户籍,城乡户籍分由坊、练署理。民国时期,户籍相继由警察所(署)、公安局总理,城区范围由松古禅院、老母庙、三皇庙、姑子庙4个派出所署理,农村户籍由枳沟、相州、林家村、泊里4个公安分局通过区、乡(镇)、村、阊实施管理。民国24年(1935),农村以保、甲制取代村、闾制管理户籍。日军占据诸城期间,城乡户籍管理由日伪警察所保安系通过乡(镇)公所、保、甲署理。
  解放后,户籍纳入人民政权管理轨道。1953年起,由县民政局实行区、乡、村三级户籍管理,按户设册。1956年,全国户口工作会议后,户籍由县公安局统一管理。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始行人口建卡,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严格控制。1959年,县公安局设立户籍股,公社配备户籍员,管理全县户籍,1961年撤并,改由公安局治安股兼理,公社由民政助理专管。1984年,公安局恢复户籍股(同年改为六科),35处乡镇派出所和城区人民路派出所均配备专职户籍民警,全市城乡户籍管理日臻完善。
  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时期,县政府即对旅栈业进行管理,住客秩序等由警察治安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门类增多。1951年起,公安部先后公布实施对旅栈业、印铸刻字业、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及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条例,责成派出所、公安特派员对上述各业进行审查登记。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主要依靠行业系统各单位的党、政领导进行管理,公安机关配合对从业人员实施守法经营及控制犯罪知识的教育,并建立治保组织和规章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刻制公章须经公安局登记并介绍到指定地点刻制外,其余诸项由所属单位自行管理。1979年后,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特种行业管理面临多种经营成分,业务量剧增。公安局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县342处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1986年5月后,特种行业管理改为以废品、收购、旅栈、印铸刻字业为重点,为138户合法经营者核发了营业执照,有4户无证经营者被取缔,责令停业、转业者26户,对89处废品收购点和40处铸造业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特种行业管理日趋完善。1987年,在特种行业管理中,抓获罪犯8名。
  枪支及危险物品管理
  民国23年(1934),县政府对民间枪支进行清查,烙印注册。
  解放后,地方枪支管理适应人民政权建设需要,由人民武装部负责管理民兵武装用枪,由公安局负责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配备的枪支,严格履行审批、备案、颁发“持枪证”等手续。1968~1970年,军管小组代公安局行使枪支管理权。1982年起,猎、汽枪始向社会销售,购买者须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1987年,公安机关对全市民用枪支实施验证、打轧钢印。全市民用枪支共3622支,其中汽枪99支,猎枪11支,土猎枪3461支,射击运动用枪51支。
  1958年起,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县内同时实施制造、销售、储运,使用程序化、全过程管理,以专营手段和严格审批手续强化宏观控制,以落实使用常识和安全规程实现微观指导。1983年后,结合打击刑事犯罪,以爆炸物品为重点,在全县进行清查,共查获违章存放的炸药2078公斤,雷管585只,导火索288米,手榴弹11枚。并对全县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审核登记、颁证,同时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至此,全县危险物品管理纳入科学管理和法制轨道。1987年,诸城市共有爆炸物品销售点14处,储存点44个,配备保卫人员74人,爆破员250人;剧毒物品销售点36处,储存点36处,保管员108人。
  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 1840年后,婴粟种植传入境内。城乡富豪、地痞多染吸毒恶习,清政府朝纲不振,屡禁不止。民国初期,县公署派巡警查禁毒品。民国17年(1928),由公安局二科再行查禁。民国21年(1932),县公署设“戒烟所”,对吸毒犯强制戒烟。民国23年(1934),县政府布告查禁婴粟种植,惩戒吸毒,颇有成效。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占诸城后,于城内公开设“联友膏店”,于是吸毒之习盛行。
  1945年,诸城解放,人民政府颁令禁毒。建国后,县人民法院于1951年依法判决制造、贩卖毒品犯3名,惩戒吸毒犯20余名,从此,境内吸毒恶习绝迹。
  禁赌 境内历代均有赌博恶习,以掷骰子、拈红钱、押宝、看纸牌、推牌九诸种形式进行。清代,官场腐败,禁赌无力。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25年(1936),县政府多次发布告,派巡警查禁赌局,没收赌具,但屡禁无效。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占诸城后,赌风大盛。
  1945年诸城解放后,人民政权强令禁赌,惩处赌头、赌棍,赌博之风顿息,但明赌虽除,暗赌尚存。建国后,人民公安先后于1951、1957、1961年3次大规模侦缉、查处赌窝、赌犯,赌博之风基本刹住。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受“文化大革命”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和腐朽思想侵蚀,赌博恶习一度再现。1983年后,不断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普法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赌博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禁娼 清代,境内无职业娼妓,但有暗娼。民国17年(1928),县公安二科曾予查禁。民国23年(1934),县政府布告驱逐娼妓,民国25年(1936),组织军警在全城搜缉暗娼300名,训诫后遽遣回籍。但由于时政陈腐,暗娼依然不绝。民国27年(1938),诸城沦陷,城内始有公开妓院,时有日本人办的“联友膏店”;伪县长陈瑞贞为迎合日军,从青岛购来妓女,设“仕民俱乐部”;西关唐七设“寮里馆”,内充妓女6名。
  1945年,人民政权颁布法令取缔娼妓,对娼妓安置从良。从此,境内娼妓绝迹。建国后,禁娼列入国家成文法律,直至1987年,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之一。
  破除迷信
  境内迷信活动积习成弊,直至民国初期仍然盛行无敛。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明令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等迷信活动,劝导从业者另谋生计,并派警员巡逻取缔,违者招保具结,以示警戒,但收效甚微。
  解放后,人民政府宣传、教育群众破除迷信,群众自发地拆庙宇,废神像,摆脱几千年来的精神枷锁。1949~1951年,开展取缔神汉巫婆活动,迷信活动骤减。1957、1961、1977年春夏之间,境内白龙山、庙山、黑龙沟等地发生祈求“神水”、“神药”迷信骚动,神汉、巫婆以“降神、治病、免灾”惑众,骗取钱财。公安机关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发动强大的政治、科学攻势,揭穿迷信骗局,惩戒神汉、巫婆,使迷信骚动迅速得以平息。1978年后,随着城乡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迷信之风逐渐减少,但传统的迷信习俗依然存在。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49年后,人民政权对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统称“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罪大恶极者逮捕法办,余者均由群众管制改造。1953年,贯彻公安部《管制反革命暂行办法》,管制改造“四类分子”工作日趋完善。1952年,结合选民登记,对“四类分子”在改造中的表现进行全面评审,对表现好的予以撤销管制,行使公民权利。1956年,在农业、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再次对全县的“四类分子”进行评审,规划入社,表现好的吸收为正式社员,表现较好的吸收为候补社员,表现差的继续接受管制改造。1958年底,第三次评审受管制改造的“四类分子”,又有一批人摘掉“帽子”,成为新人,其中,也有人因现行破坏罪被依法逮捕,还有的重新戴“帽”再行改造。此后,每年对“四类分子”例行一次评审。1976年后,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极“左”倾向造成的滥管、错管等混乱问题,对全县“四类分子”监督改造实施清查整顿,有一部分人得以纠正,恢复名誉。1979年,根据中央指示,经群众评议,对遵纪守法、老实接受改造者,一律摘掉“帽子”,全县戴“帽”管制者仅剩30人,至1983年改造期满,全部摘“帽”。
  基层治安保卫
  1944年,诸城县抗日民主政府贯彻山东省1943年冬召开的“锄奸会议”精神和中共滨海区党委1944年初发出的《关于限期设立区、村公安员的指示》,于解放区各村设公安员350余人,宣传发动群众,组织民兵控制敌情,锄奸防特,维护社会新秩序。至1945年底,全县有公安员1100余人。
  1951年,城乡建起12个基层治保委员会,成员109人;治安保卫小组52个,成员246人。1952年8月后,贯彻公安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城乡基层治安保卫组织迅速发展,至1953年,全县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达146个,治安保卫小组701个,总人数达3933人。在县公安局统一指导下,以防止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为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形成县、区、乡、村治安保卫网络。1958年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建在大队,总数达1244个,成员6776人,履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四防”(防火、防盗、防特、防灾害事故)、帮教违法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组织看坡护场和夜间巡逻等职责。同期,城乡企事业部门亦相应建立起治安保卫委员会、保卫科,以维护自身正常秩序、防止事故为中心,组织警卫、安全教育等治安保卫活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城乡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处于瘫痪状态,由“群众组织”、“革命委员会”代行其职。1973年,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开始恢复。
  1978年后,城乡基层治安保卫工作步入正规,并日趋完善。1984年,乡、镇、村体制建立后,全县1340个行政村均设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4373人,城乡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治安保卫组织797个,保卫科、股26个,专职保卫干部125人,成员4149人,全部落实岗位责任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治安保卫网络。至1987年底,诸城市共有城乡基层治安保卫组织2439个,成员9950名。是年,预防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191起,协助公安机关破案26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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