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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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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婚姻登记
 诸城的婚姻登记,是从1950年开始的,初由县民政科主管,各区公所承办,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双职工婚姻登记,由民政科办理。1953年后,县直非农业人口的婚姻登记,交由城郊区区公所办理。1958年,婚姻登记由民政局管理,基层婚姻登记由乡人民政府承办,人民公社化后,改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1984年后,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1985年,各乡镇的婚姻登记,均由民政助理员具体承办。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农业人口的婚姻登记,仍由城关镇民政助理员办理。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其登记程序是:第一,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时,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离过婚的还必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须持死亡证明。第二,审查。对申请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是否自主自愿,是否已满法定年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和不准结婚的疾病等;对申请离婚的,主要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完全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是否达成协议,有无草率离婚等问题,并对婚姻当事人做好必要的调解工作。经审查发现证件不全或有疑点的,向登记人说明原因,暂不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符合《婚姻法》规定,在当事人填写《结婚申请书》后,发给结婚证;确认离婚登记的,填写《离婚申请书》,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确认当事人自愿复婚,即可发给结婚证(加盖“复婚”字样),收回离婚证。对于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因受他人干涉取不得证件时,经调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给予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诸城县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对婚姻法进行宣传贯彻,认真执行婚姻法的登记手续。1951年,全县结婚登记的达5400对,1956年达5800对,1965年达6800对。随着婚姻法的贯彻落实,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包办婚姻、早婚早育等不良风气逐步减少,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良好风气逐步树立。1960年前,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后结婚的没有,1962年,男24周岁结婚的10人,女22周岁的6人;到1978年,男24周岁结婚的达718人,女的22周岁结婚的达703人,1987年男24周岁以上结婚的5249人,占全年结婚总数的50.5%,其中25周岁以上结婚的3390人,女22周岁以上结婚的7342人,占结婚总数的70.7%,其中23周岁以上结婚的56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