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和民国时期,只是在自然灾害时,政府对群众作一些象征性的救济,平时,只有普济院和养济院收养一小部分孤苦病残人,对社会上的困难户没有进行救济。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社会上吃饭穿衣确有困难的户,实行社会救济。1950年政府发放社会救济粮110.85万斤,余缺调剂粮20万斤。对34500户、138000人进行了社会救济。在发放社会救济粮的同时,政府还组织群众做军鞋、修路挖河,用以工代赈的办法解决困难。同年全县以工代赈粮55.6万斤,帮助群众度过了春荒。此后,政府每年除组织群众积极搞好生产外,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帮助解决。
1957年,政府拨款4.04万元,解决了18254人的吃饭问题;拨款2683元,解决了1789人的冬季棉衣问题;拨款595元,为个别社会困难户解决了住房困难。1976年,政府拨款7.23万元,对全县6308户、31342人进行社会救济。
1980年后,对社会困难户采取“集体帮助、自力更生、国家扶持”三结合的办法,帮助社会困难户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经济收入,摆脱贫困。1980年,全县共拨款5万元扶持贫困户养兔、养羊、养鸡、养猪等。1983年,拨款13万元,对全县1324个个体户和联合体进行扶持,使贫困户走上脱贫致富的路子,个别困难户一年内脱贫致富。
1984年,在扶持贫困户的基础上,对一部分优抚对象进行扶持,全县共拨款12万元,帮助420户、1700人搞家庭副业。此后,政府每年都采取贴息贷款的方法帮助困难户和优抚对象大搞家庭副业生产。1987年,拨扶贫款11.5万元,扶持社会困难户199户、804人,优抚对象56户、234人,当年有120个困难户540人和32个优抚对象户144人脱贫致富。
第二节 救济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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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时期,只是在自然灾害时,政府对群众作一些象征性的救济,平时,只有普济院和养济院收养一小部分孤苦病残人,对社会上的困难户没有进行救济。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社会上吃饭穿衣确有困难的户,实行社会救济。1950年政府发放社会救济粮110.85万斤,余缺调剂粮20万斤。对34500户、138000人进行了社会救济。在发放社会救济粮的同时,政府还组织群众做军鞋、修路挖河,用以工代赈的办法解决困难。同年全县以工代赈粮55.6万斤,帮助群众度过了春荒。此后,政府每年除组织群众积极搞好生产外,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帮助解决。
1957年,政府拨款4.04万元,解决了18254人的吃饭问题;拨款2683元,解决了1789人的冬季棉衣问题;拨款595元,为个别社会困难户解决了住房困难。1976年,政府拨款7.23万元,对全县6308户、31342人进行社会救济。
1980年后,对社会困难户采取“集体帮助、自力更生、国家扶持”三结合的办法,帮助社会困难户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经济收入,摆脱贫困。1980年,全县共拨款5万元扶持贫困户养兔、养羊、养鸡、养猪等。1983年,拨款13万元,对全县1324个个体户和联合体进行扶持,使贫困户走上脱贫致富的路子,个别困难户一年内脱贫致富。
1984年,在扶持贫困户的基础上,对一部分优抚对象进行扶持,全县共拨款12万元,帮助420户、1700人搞家庭副业。此后,政府每年都采取贴息贷款的方法帮助困难户和优抚对象大搞家庭副业生产。1987年,拨扶贫款11.5万元,扶持社会困难户199户、804人,优抚对象56户、234人,当年有120个困难户540人和32个优抚对象户144人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