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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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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群众优待
  诸城从1945年起,对无劳力的贫苦烈军属(包括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实行代耕代种,到1956年,全县先后有1.4万户烈军属享受代耕代种,共代耕土地123万亩,平均每年代耕代种土地2.05万亩。   从1956年起,烈军属实行定工优待。对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有困难的复员军人,通过两定一评给予工分优待,与实干工分同样参加分配,以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社员的一般生活水平。1957年,全县有1450户烈军属、复员残废军人享受优待劳动工日,共优待劳动日79.35万个,每户平均享受526.6个。1962年,全县对4886户优抚对象进行工分优待,其中革命烈士家属1336户,失踪军人家属45户,病故军人家属24户,现役军人家属1201户,复员军人1313户,共优待工日54.42万个,平均每户111.4个。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事业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到1973年开始恢复,1974年全县通过两定一评,有5935户优抚对象享受工分优待,共优待工日98.09万个,每户平均165.3个。   1979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无论义务兵家中是否缺乏劳力,一律优待二分之一或是三分之二,最多不超过一个整劳力的工分。1980年,全县有5087户、24078名烈军属、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共优待劳动工日118.03万个。   1984年队改村后,为解决有的村优待对象多、群众负担过重的问题,从1985年起,全县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1987年,全市享受统筹优待的7734户,优待现金2708468元,每户平均350.20元,其中优待烈士家属760户,农村义务兵家属4437户,城市义务兵家属58户,残废军人1328人,复员军人149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