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国家颁布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及伤亡褒恤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士抚恤、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的主要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
建国前,国家对此类抚恤无统一规定。诸城县执行发抚恤粮的办法,县(团)级发1000斤,区(营)级发700斤,工作人员(连排级)发500斤,参战民兵民工发400斤。建国后,1979年以前,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三项。抚恤标准从1952年到1987年作了七次调整。1952年以前发放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抚恤金(粮)由民政部门向其亲属一次发给,并分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和《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1956年,全县对革命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共154人,发放抚恤费29290元,平均每人140元。1963年全县对9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抚恤,共发抚恤费1873元,每人平均208元。1971年,全县共抚恤4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发抚恤费760元,人均190元。1977年全县有11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一次性抚恤。共发抚恤费2470元,人均224.55元。1987年,全市有13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其中牺牲的3人、病故的10人,对其进行一次性抚恤,共发抚恤费15000元,平均每人1153.84元。
残废抚恤
根据国家规定,对革命残废军人,按不同残废等级,实行终身抚恤。
按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将残废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残废抚恤证一般每隔十年换一次。诸城县于1951年、1962年、1972年和1981年4次换发残废证。
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有无固定收入,分在职、不在职两种。因战致残者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抚恤标准从1950年开始到1987年县改市后,作过多次调整。1953年以前发放抚恤粮、优待金,1953年以后发放抚恤金。为照顾重残的革命军人,对不在职的一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到1987年每人每月发56元。此外,国家还对革命残废人员规定分配工作、伤口治疗、假肢安装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1956年,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1250人,发放抚恤费93240.90元。1966年,全县在乡的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553名,发放抚恤费89689元;三等以上的1073人,发抚恤费28921.50元;在职的123人,发抚恤费4248元。到1976年,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1231人,年发放残废抚恤费122766元。1987年,全市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1668人,发放残废抚恤金575000元;全市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48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45人,共发放护理费40256元。
遵照民政部的指示,1955年对历史上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未领过抚恤的,进行普查登记,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抚恤标准为:战士牺牲180元,病故150元;班长牺牲230元,病故200元;排连长牺牲280元,病故250元;师长以上牺牲650元,病故520元。1959年,遵照上级民政部门的指示,对抗美援朝以前参军、参干、出佚支前中失踪的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办理追恤,全县共有失踪人员1094人,其中军人1059名,工作人员2名,参战民兵民工32名,当年清理登记925名,对其中723名有直系亲属的失踪人员追发抚恤费,共计71040元。1960年和1961年又续查登记109名,对有直系亲属的94名均如数追发抚恤费。
表15—4 诸城市发放残废抚恤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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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抚恤人数 │抚恤款数(元) ┃
┠──────────────────┼────────────────────┼──────────────────────┨
┃1956 │1241 │9324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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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674 │ ┃
┠──────────────────┼────────────────────┼──────────────────────┨
┃19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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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663 │79318.38 ┃
┠──────────────────┼────────────────────┼──────────────────────┨
┃1960 │1805 │11346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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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89710.82 ┃
┠──────────────────┼────────────────────┼──────────────────────┨
┃1962 │578 │93266.00 ┃
┠──────────────────┼────────────────────┼──────────────────────┨
┃1963 │640 │92195.00 ┃
┠──────────────────┼────────────────────┼──────────────────────┨
┃1964 │807 │93492.77 ┃
┠──────────────────┼────────────────────┼──────────────────────┨
┃1965 │1786 │123201.00 ┃
┠──────────────────┼────────────────────┼──────────────────────┨
┃1966 │1479 │122858.00 ┃
┠──────────────────┼────────────────────┼──────────────────────┨
┃1967 │1769 │122269.00 ┃
┠──────────────────┼────────────────────┼──────────────────────┨
┃1968 │1230 │122078.13 ┃
┠──────────────────┼────────────────────┼──────────────────────┨
┃1969 │1217 │121717.60 ┃
┠──────────────────┼────────────────────┼──────────────────────┨
┃1970 │1253 │122285.00 ┃
┠──────────────────┼────────────────────┼──────────────────────┨
┃1971 │1259 │107909.00 ┃
┠──────────────────┼────────────────────┼──────────────────────┨
┃1972 │1228 │121866.00 ┃
┠──────────────────┼────────────────────┼──────────────────────┨
┃1973 │1227 │121858.00 ┃
┠──────────────────┼────────────────────┼──────────────────────┨
┃1974 │1225 │121623.00 ┃
┠──────────────────┼────────────────────┼──────────────────────┨
┃1975 │1230 │121897.00 ┃
┠──────────────────┼────────────────────┼──────────────────────┨
┃1976 │1231 │122766.00 ┃
┠──────────────────┼────────────────────┼──────────────────────┨
┃1977 │1679 │1209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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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238 │221606.06 ┃
┠──────────────────┼────────────────────┼──────────────────────┨
┃1979 │1764 │230992.66 ┃
┠──────────────────┼────────────────────┼──────────────────────┨
┃1980 │1823 │279080.00 ┃
┠──────────────────┼────────────────────┼──────────────────────┨
┃1981 │1848 │278011.41 ┃
┠──────────────────┼────────────────────┼──────────────────────┨
┃1982 │1840 │279850.00 ┃
┠──────────────────┼────────────────────┼──────────────────────┨
┃1983 │1886 │306030.00 ┃
┠──────────────────┼────────────────────┼──────────────────────┨
┃1984 │1883 │364660.00 ┃
┠──────────────────┼────────────────────┼──────────────────────┨
┃1985 │1879 │4732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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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867 │508349.00 ┃
┠──────────────────┼────────────────────┼──────────────────────┨
┃1987 │1847 │50036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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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抚恤
视图
1950年,国家颁布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及伤亡褒恤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士抚恤、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的主要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
建国前,国家对此类抚恤无统一规定。诸城县执行发抚恤粮的办法,县(团)级发1000斤,区(营)级发700斤,工作人员(连排级)发500斤,参战民兵民工发400斤。建国后,1979年以前,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三项。抚恤标准从1952年到1987年作了七次调整。1952年以前发放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抚恤金(粮)由民政部门向其亲属一次发给,并分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和《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1956年,全县对革命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共154人,发放抚恤费29290元,平均每人140元。1963年全县对9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抚恤,共发抚恤费1873元,每人平均208元。1971年,全县共抚恤4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发抚恤费760元,人均190元。1977年全县有11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一次性抚恤。共发抚恤费2470元,人均224.55元。1987年,全市有13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其中牺牲的3人、病故的10人,对其进行一次性抚恤,共发抚恤费15000元,平均每人1153.84元。
残废抚恤
根据国家规定,对革命残废军人,按不同残废等级,实行终身抚恤。
按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将残废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残废抚恤证一般每隔十年换一次。诸城县于1951年、1962年、1972年和1981年4次换发残废证。
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有无固定收入,分在职、不在职两种。因战致残者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抚恤标准从1950年开始到1987年县改市后,作过多次调整。1953年以前发放抚恤粮、优待金,1953年以后发放抚恤金。为照顾重残的革命军人,对不在职的一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到1987年每人每月发56元。此外,国家还对革命残废人员规定分配工作、伤口治疗、假肢安装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1956年,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1250人,发放抚恤费93240.90元。1966年,全县在乡的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553名,发放抚恤费89689元;三等以上的1073人,发抚恤费28921.50元;在职的123人,发抚恤费4248元。到1976年,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1231人,年发放残废抚恤费122766元。1987年,全市共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1668人,发放残废抚恤金575000元;全市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48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45人,共发放护理费40256元。
遵照民政部的指示,1955年对历史上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未领过抚恤的,进行普查登记,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抚恤标准为:战士牺牲180元,病故150元;班长牺牲230元,病故200元;排连长牺牲280元,病故250元;师长以上牺牲650元,病故520元。1959年,遵照上级民政部门的指示,对抗美援朝以前参军、参干、出佚支前中失踪的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办理追恤,全县共有失踪人员1094人,其中军人1059名,工作人员2名,参战民兵民工32名,当年清理登记925名,对其中723名有直系亲属的失踪人员追发抚恤费,共计71040元。1960年和1961年又续查登记109名,对有直系亲属的94名均如数追发抚恤费。
表15—4 诸城市发放残废抚恤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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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抚恤人数 │抚恤款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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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1241 │9324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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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6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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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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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663 │793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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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1805 │11346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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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8971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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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578 │932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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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640 │921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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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807 │9349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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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786 │1232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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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479 │1228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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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769 │12226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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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1230 │12207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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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1217 │12171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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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1253 │1222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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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1259 │1079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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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1228 │1218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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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1227 │1218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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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1225 │1216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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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1230 │12189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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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1231 │1227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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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1679 │1209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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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238 │2216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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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764 │23099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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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823 │279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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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848 │2780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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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840 │2798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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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886 │306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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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883 │364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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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879 │4732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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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867 │5083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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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847 │50036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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