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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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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组织建设
  1938年10月,诸日边区成立抗日民众自卫团,各区、村组建抗日救国自卫团和工、青、妇群众组织。   1942年9月1日,山东军区颁布《人民武装抗日自卫团暂行组织条例》和《人民武装抗日自卫委员会暂行条例》,规定将青抗先、基干队、游击组改称为民兵。以村为单位设民兵队长、指导员,划分若干战斗小组。18~25岁的青年为基本武装力量。至1945年底,全县成立133个民兵联防大队,570个自卫团,共计2万余人。1949年,民兵发展到4245人,自卫团发展到22984人,有枪枝1345支。   新中国成立后,普遍实行民兵制。凡符合一定条件的男性公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都应参加民兵组织。1952年12月1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条例》对民兵的性质、任务,参加民兵的条件,以及民兵的组织编制、各项制度和纪律都作了具体规定。遵照《条例》规定,诸城对全县民兵组织进行整顿。到1957年,全县共有民兵组织75个(连以上),民兵75202人,其中基干民兵30871人,普通民兵44331人。   195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和毛泽东“大办民兵师”的号召。诸城县人民武装部扩大民兵的年龄界限,在全县建民兵师10个,民兵总数达23万人。   196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民兵工作条例》,修改参加民兵的年龄条件。按照《条例》规定,县人民武装部对民兵组织进行整顿,将全县民兵改为两个野战团,民兵减少到78155人。1978年10月4日,颁发新的《民兵工作条例》,对1961年《民兵工作条例》作了修改,诸城县人民武装部按照《条例》规定,对全县民兵组织重新进行整顿,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整顿后,全县共有民兵282259人,其中基干民兵143190人。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民兵组织的请示报告》。诸城县人武部根据中央民兵组织调整方案,按照诸城的实际情况,对民兵组织进行调整和整顿,缩小组建民兵的范围,压缩民兵年龄,简化组织层次。全县共有基干民兵20300人,普通民兵77700人。   1981年后,每年对民兵组织整顿一次,以保证民兵组织落实,使民兵队伍建设更加适应战备和生产的需要。到1987年,全市共有基干民兵14220人,普通民兵8375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