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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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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前,境内城乡经济合同订立,极少经官方办理。新中国建立初期,经济合同事宜由县财委主管,处理无效时,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958年后,经济合同制一度废止,1962年恢复,但其事务甚少,1966年再度废止。1979年重新实行经济合同制度。   签约鉴证   1980年9月,诸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经济合同管理科,当即在城关公社、百货公司、土产公司3个单位进行经济合同制试点,共鉴证经济合同60份,总值538.53万元,其中工商合同7份,总值488.14万元;农商合同2份,总值2000元;其它合同51份,总值50.39万元。1981年,签订经济合同3426份,总值5503万元,鉴证509份,总值208万元。是年,合同履约率达94.1%。1982年7月,宣传、实施《经济合同法》,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群众法制观念,全年签约合同5235份,总值6832万元,其中鉴证的合同919份,总值876.5万元,鉴证率上升为18%,合同履约率为98%。1983年,经济合同制向广度、深度延伸,从县到公社、队普遍建立合同管理网,县直工商企业单位配备了专管或兼管合同管理员,县主管部门对有关指令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商合同,开始实行备案管理,是年,签约合同16195份,总值36649万元。其中1起合同在备案中被认定带有欺骗性质,经查证属实后及时作了处理,避免了1起重大经济损失。1985年,经济合同重点转向农村粮、棉、油、猪等定购合同,共签约各类合同366130份,总值达8303万元,鉴证率分别为65.9%、78.28%。其中农副产品定购合同241231份,总值金额61632万元,分别占签约合同总数的65.9%、74.2%,履约率达100%。1986年,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份数比上年下降45.1%,总值下降12.5%,然鉴证合同份数、总值率却比上年分别增长25.8%、7.82%。1987年,全市在工商企业建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1813个,占应建单位的89%,配备专业或兼职管理员1899人,通过培训、考核,发放了合格证书。全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3502份,总值1852.6万元,分别占鉴约合同的4.8%、6.7%。   调解仲裁   1980年9月,境内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即着手调解合同纠纷,多数争议在调解中得以解决,个别调解无效给予仲裁。1981、1982两年调解合同纠纷29起,争议金额37360元。1983年3月,仲裁1份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由被诉方赔偿经济损失2760.6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工期顺延83天,并印发了诸[1983]仲裁第1号《仲裁决定书》,维护了经济合同的严肃性,影响很大。1984年,在调解34起合同纠纷中,基层经济合同管理小组调解的25起,总争议金额18.5万元。全年正式立案的9起。此后继续坚持“依照法律,先行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并在城镇、乡村农工商企业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86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68起,争议金额26.5万元,确认无效的5起,仲裁1起。1987年,受理调解合同纠纷15起,被潍坊市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有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