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境内货币结算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自1949年始,诸城银行的转帐结算业务,境内区域以“支票”、异地“汇兑”为基本结算方式。1953年上半年,贯彻省分行“五种贷款”、“八种结算”办法。是年,人民银行先在县百货商店、县联社推行试用,此后,土产公司、云母厂、卫生院、中西药房等业务单位开始执行该行新结算法,到1955年,全县国营、合作企业的商品交易,全部采用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方式,银行结算业务量大增,由1954年日均10笔左右,增至140笔。自此,银行转帐结算,根据各部门经济活动范围、方式,按照结算率则,先后推行下列八种结算方式:
支票结算
为境内推行最早、用于县同城各企业、各单位间不固定的经济往来结算方式。其结算程序简单、方便,颇受用户欢迎。但其最大不足之处是,银行无法事前监督,60~70年代中期,境内经济比例失调,“空头支票”时有发生。为制止此种现象,自1978年,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给予按支票额的1%处以罚款的经济制裁。之后,随着经济结算关系的发展,同城结算方式增至4种,然支票转帐结算仍占同城结算业务量的33%。
存折结算
主要用于存支事项少、数额小的小型企业、小生活单位,具有便于管理帐务之优点。随着经济事业的发展,此种结算方式逐渐减少,60年代占境内结算业务总量的1%,80年代末占0.3%。
托收承付结算
该种结算主要推行于国营公用事业向有关单位收取劳务费,如水电费、电话费、公房租金、交通企业运杂费等,结算双方须签定合同,经银行部门同意后办理。其结算方式手续较繁,适应性逐年减少,到1981年上半年停办,由“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替代。
付款委托书结算
1981年起在城镇推行此种结算方式,具有“先支后收”制止透支的作用。适用于劳动收费、资金调拨、商品交易等结算,尔后适应范围益广。1983年后,此种结算量占银行结算业务总量的15%以上。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1953年下半年启用此种结算方式,多用于各企业、各单位的商品交易,50~60年代,其结算量占银行结算业务总量的40%,70年代后期,某些单位利用该结算方式外出乱采购,造成大量物资积压,拖欠贷款。1977年9月,贯彻国务院禁止用“实物收据”办理托收,境内开展清理整顿,1981年,欠境外贷款全部澄清、划拨。嗣后,该结算纳入正常。
汇兑结算
是建国初期唯一的异地结算方式。1955年起,汇兑结算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汇款单位可自行选用。在办理汇兑过程中,银行负有监督责任,兑付时验妥证件,以制止挪用和冒领。到1987年,此种结算方式,从未间断过,一般占结算业务总量的18%。
限额支票结算
自1977年开始推行。境内企业单位临时采购、自提自运商品交易、加工修理费等,大都使用此种结算方式,体现“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使用手续严密,适应性较强。1978年后,此种结算占业务总量的16%。
异地委托收款结算
始自1980年10月。多用于企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应收款项。此种结算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和代收单位分次扣款之责任,不受金额起点之限制。到1987年,此种结算占业务总量的15%。
第三节 结算
视图
建国前,境内货币结算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自1949年始,诸城银行的转帐结算业务,境内区域以“支票”、异地“汇兑”为基本结算方式。1953年上半年,贯彻省分行“五种贷款”、“八种结算”办法。是年,人民银行先在县百货商店、县联社推行试用,此后,土产公司、云母厂、卫生院、中西药房等业务单位开始执行该行新结算法,到1955年,全县国营、合作企业的商品交易,全部采用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方式,银行结算业务量大增,由1954年日均10笔左右,增至140笔。自此,银行转帐结算,根据各部门经济活动范围、方式,按照结算率则,先后推行下列八种结算方式:
支票结算
为境内推行最早、用于县同城各企业、各单位间不固定的经济往来结算方式。其结算程序简单、方便,颇受用户欢迎。但其最大不足之处是,银行无法事前监督,60~70年代中期,境内经济比例失调,“空头支票”时有发生。为制止此种现象,自1978年,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给予按支票额的1%处以罚款的经济制裁。之后,随着经济结算关系的发展,同城结算方式增至4种,然支票转帐结算仍占同城结算业务量的33%。
存折结算
主要用于存支事项少、数额小的小型企业、小生活单位,具有便于管理帐务之优点。随着经济事业的发展,此种结算方式逐渐减少,60年代占境内结算业务总量的1%,80年代末占0.3%。
托收承付结算
该种结算主要推行于国营公用事业向有关单位收取劳务费,如水电费、电话费、公房租金、交通企业运杂费等,结算双方须签定合同,经银行部门同意后办理。其结算方式手续较繁,适应性逐年减少,到1981年上半年停办,由“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替代。
付款委托书结算
1981年起在城镇推行此种结算方式,具有“先支后收”制止透支的作用。适用于劳动收费、资金调拨、商品交易等结算,尔后适应范围益广。1983年后,此种结算量占银行结算业务总量的15%以上。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1953年下半年启用此种结算方式,多用于各企业、各单位的商品交易,50~60年代,其结算量占银行结算业务总量的40%,70年代后期,某些单位利用该结算方式外出乱采购,造成大量物资积压,拖欠贷款。1977年9月,贯彻国务院禁止用“实物收据”办理托收,境内开展清理整顿,1981年,欠境外贷款全部澄清、划拨。嗣后,该结算纳入正常。
汇兑结算
是建国初期唯一的异地结算方式。1955年起,汇兑结算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汇款单位可自行选用。在办理汇兑过程中,银行负有监督责任,兑付时验妥证件,以制止挪用和冒领。到1987年,此种结算方式,从未间断过,一般占结算业务总量的18%。
限额支票结算
自1977年开始推行。境内企业单位临时采购、自提自运商品交易、加工修理费等,大都使用此种结算方式,体现“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使用手续严密,适应性较强。1978年后,此种结算占业务总量的16%。
异地委托收款结算
始自1980年10月。多用于企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应收款项。此种结算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和代收单位分次扣款之责任,不受金额起点之限制。到1987年,此种结算占业务总量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