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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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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法币
  民国24年(1935)实行“法币政策”,国民政府宣称法币为银本位制货币,与银元同值,并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零角者,则仍以县内商号发行的钱帖通行,其票面有一角、五分、二分五厘、一分二厘五、一分等5种。   法币发行后,民国政府连年出现赤字,法币发行量逐渐增多,面额越来越大,最高为五百万元,到1943年8月,法币膨胀47万倍。诸城物价飞涨,法币贬值。   民国37年(1948)8月,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以1∶300万的比例收兑法币,用金元券取代法币。金元券被标榜为全本位货币,初期面额最高为拾元,跟银元的比值是2∶1。民国38年(1949)4月,最高面额为一百万元,已贬至24万元等于1银元。   法币恶性膨胀期间,诸城虽已解放,但部分土产和杂货商,因与法币交割,深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