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税收,主要有地税、丁税两种。清雍正四年(1726),丁税银均摊入地亩征收,故统称地丁,另有盐课、杂税等项。杂税有课程旅店税、牙杂权量行税、走税、当税、田房契税、豆船税、船伐税。除此杂税外,还有烟捐、酒捐、土捐,另有耗羡(名为化火之耗,实则为州县分供上官所用,另为州县官员自用,补俸银之不足)及各项的差役。清咸丰九年(1859),开征厘金税。清宣统三年(1911),开征行户捐。
民国之初,沿袭清末之制。诸城征收的税种,除地丁及地丁附捐外,民国3年(1914),开征契税。民国4年(1915),开征印花税。民国6年(1917),开征酒场蒸烧税、酒坊营业税、酒肆公卖税、油房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民国15年(1926)9月15日,废除厘金、花生、棉花、出境油类各捐税及落地税、斗捐等项,改征货物税。民国17年(1928)1月,开征卷烟统税。是年,诸城县共有地方捐税15种,即:田赋(地丁正税)、教育附加税、河工附税、河工附税提成、河工特捐、汽车路附捐、牲畜税、屠宰税、牙税、油税、当税、契税、契纸价及注册费、牙贴费、验讫。民国18年(1929)9月11日,裁撤货物税,改征地方货物统捐。民国20年(1931)6月,开征普通营业税、烟酒牌照税,并将原牲畜、屠宰、油类、牙当等税改征营业税。
民国时期的赋税,正税之外,各种附加税名目繁多,除沿袭清末的行户捐外,民国7年(1918),开征地方五成串票。民国8年(1919),开征牲畜税附捐。民国10年(1921)7月,开征牙课附捐。民国12年(1923)9月,开征警队捐,同年12月,开征公益捐、学堂捐。民国15年(1926)10月,开征花生税附捐。民国16年(1927)6月9日,开征契纸附捐。民国17年(1928)3月,开征地方特别附捐。另外,国民党驻军和地方武装为补充“给养”或中饱私囊,时常以“捐”为名,随意征收。
日本侵略军侵占诸城期间,伪诸城县公署沿用国民政府之税制征收田赋、酒税、契税及牲畜、屠宰、牙杂等税。民国28年(1939)1月,开征商店营业税和烟酒营业牌照税。除此,还有慰劳皇军捐、讨赤捐、讨伐捐、维持费、宣抚捐、乡约捐、征收费、办事费、公路捐、办学捐、红十字会捐、红卐字会捐、修庙捐、祈雨捐、重修钟楼捐、祭孔捐、单衣费、棉衣费、枪械费、区公费、乡公费、壮丁费、保公费等,幸因受其势力范围所限,征收区域仅限于伪政权控制下的第一区及公路沿线的个别村镇。在广大乡村,杂牌军队各踞一方,就地筹粮派款,其所需物资全部摊派到百姓身上。
1943年7月起,诸城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内开征公粮与田赋。同年9月,开征进出口税、出厂税(消费品及迷信品)、牲口交易税、屠宰税。1946年下半年,开征营业税。同年冬,开征契税。1947年3月,原出厂税改称产销税,同时开征土布产销税、印花税、营业牌照税和车牌车照费。是年9月,国民党军队六十四师重新占领诸城的40余天时间内,税收工作一度停止,1948年逐渐转入正规。是年1月27日,取消土布产销税,2月15日,停征印花税。1949年2月,卷烟产销税改征货物统税。同年7月,停征进出口税。是年,田赋、公粮合并征收,改称农业税。时诸城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统税(卷烟税)、产销税(迷信品)、营业税、牲口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和农业税等7种。
1950年1月,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不包括农业税和契税),诸城征收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包括土布交易税、粮食交易税、药材交易税、棉花交易税、麻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7种。另有契税和农业税。
1952年查田定产后,以前五年的平均亩产量为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此后增产不增税。
1953年1月,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开征文化娱乐税,调整交易税,将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和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原交易税中的牲畜交易税成为单独税种。时全国共有16种税,诸城有11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农业税。
1954年,停征契税。
1958年7月1日起,盐税改由税务机关管理(原由盐务机关管理,就场征收),境内无盐场,只有查缉少量私盐及农牧业用盐改作食盐应补之盐税,收入甚微。
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制,把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临时商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同时,还统一农业税制,将原实行的累进税制改为分地区的比例税制。诸城的平均税率为11%,各公社、生产队执行不同的税率,最高的12.5%,最低的9%。
1958年税制改革后,全国有14种税,诸城有9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农业税。
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1962年7月20日,开征集市交易税。
1965年11月,停征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
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0年10月20日,恢复征收契税。
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作为一个税目合并到工商税中,但仍按原盐税办法征收。试行工商税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时全国有14种税,诸城有8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和农业税。
1978年1月1日,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同年底停征契税。
1983年1月1日,将原工商税的部分税目改征增值税,同时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6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计算。同年10月1日,开征建筑税。是年,扩大牲畜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对一切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应税牲畜全面开征牲畜交易税。
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调整原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正式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同时,改革工商税制,将原工商税中的大部分产品税目改征产品税,部分产品税目改征增值税,原工商税中商业零售、服务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税目改征营业税,将盐税从工商税中析出,正式成为独立税种。是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等4个新税种。同年,改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为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年,诸城新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家(诸城三和塑料彩印包装装潢有限公司),因第二步利改税颁布的有关税收条例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除征收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仍沿用原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正式开征城市房地产税,时因诸城县不符合征收条件而未开征)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制度。
1986年1月1日,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工商所得税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7月1日,开征教育费附加。10月1日,开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1987年1月1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4月1日,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年,恢复征收契税,并对农林特产收入开征农业税(从1984年开始补税)。
迄至1987年底,全国共有35种税,诸城市有26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农业税。另外,还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
第五章 税制
视图
清代税收,主要有地税、丁税两种。清雍正四年(1726),丁税银均摊入地亩征收,故统称地丁,另有盐课、杂税等项。杂税有课程旅店税、牙杂权量行税、走税、当税、田房契税、豆船税、船伐税。除此杂税外,还有烟捐、酒捐、土捐,另有耗羡(名为化火之耗,实则为州县分供上官所用,另为州县官员自用,补俸银之不足)及各项的差役。清咸丰九年(1859),开征厘金税。清宣统三年(1911),开征行户捐。
民国之初,沿袭清末之制。诸城征收的税种,除地丁及地丁附捐外,民国3年(1914),开征契税。民国4年(1915),开征印花税。民国6年(1917),开征酒场蒸烧税、酒坊营业税、酒肆公卖税、油房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民国15年(1926)9月15日,废除厘金、花生、棉花、出境油类各捐税及落地税、斗捐等项,改征货物税。民国17年(1928)1月,开征卷烟统税。是年,诸城县共有地方捐税15种,即:田赋(地丁正税)、教育附加税、河工附税、河工附税提成、河工特捐、汽车路附捐、牲畜税、屠宰税、牙税、油税、当税、契税、契纸价及注册费、牙贴费、验讫。民国18年(1929)9月11日,裁撤货物税,改征地方货物统捐。民国20年(1931)6月,开征普通营业税、烟酒牌照税,并将原牲畜、屠宰、油类、牙当等税改征营业税。
民国时期的赋税,正税之外,各种附加税名目繁多,除沿袭清末的行户捐外,民国7年(1918),开征地方五成串票。民国8年(1919),开征牲畜税附捐。民国10年(1921)7月,开征牙课附捐。民国12年(1923)9月,开征警队捐,同年12月,开征公益捐、学堂捐。民国15年(1926)10月,开征花生税附捐。民国16年(1927)6月9日,开征契纸附捐。民国17年(1928)3月,开征地方特别附捐。另外,国民党驻军和地方武装为补充“给养”或中饱私囊,时常以“捐”为名,随意征收。
日本侵略军侵占诸城期间,伪诸城县公署沿用国民政府之税制征收田赋、酒税、契税及牲畜、屠宰、牙杂等税。民国28年(1939)1月,开征商店营业税和烟酒营业牌照税。除此,还有慰劳皇军捐、讨赤捐、讨伐捐、维持费、宣抚捐、乡约捐、征收费、办事费、公路捐、办学捐、红十字会捐、红卐字会捐、修庙捐、祈雨捐、重修钟楼捐、祭孔捐、单衣费、棉衣费、枪械费、区公费、乡公费、壮丁费、保公费等,幸因受其势力范围所限,征收区域仅限于伪政权控制下的第一区及公路沿线的个别村镇。在广大乡村,杂牌军队各踞一方,就地筹粮派款,其所需物资全部摊派到百姓身上。
1943年7月起,诸城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内开征公粮与田赋。同年9月,开征进出口税、出厂税(消费品及迷信品)、牲口交易税、屠宰税。1946年下半年,开征营业税。同年冬,开征契税。1947年3月,原出厂税改称产销税,同时开征土布产销税、印花税、营业牌照税和车牌车照费。是年9月,国民党军队六十四师重新占领诸城的40余天时间内,税收工作一度停止,1948年逐渐转入正规。是年1月27日,取消土布产销税,2月15日,停征印花税。1949年2月,卷烟产销税改征货物统税。同年7月,停征进出口税。是年,田赋、公粮合并征收,改称农业税。时诸城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统税(卷烟税)、产销税(迷信品)、营业税、牲口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和农业税等7种。
1950年1月,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不包括农业税和契税),诸城征收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包括土布交易税、粮食交易税、药材交易税、棉花交易税、麻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7种。另有契税和农业税。
1952年查田定产后,以前五年的平均亩产量为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此后增产不增税。
1953年1月,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开征文化娱乐税,调整交易税,将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和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原交易税中的牲畜交易税成为单独税种。时全国共有16种税,诸城有11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农业税。
1954年,停征契税。
1958年7月1日起,盐税改由税务机关管理(原由盐务机关管理,就场征收),境内无盐场,只有查缉少量私盐及农牧业用盐改作食盐应补之盐税,收入甚微。
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制,把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临时商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同时,还统一农业税制,将原实行的累进税制改为分地区的比例税制。诸城的平均税率为11%,各公社、生产队执行不同的税率,最高的12.5%,最低的9%。
1958年税制改革后,全国有14种税,诸城有9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农业税。
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1962年7月20日,开征集市交易税。
1965年11月,停征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
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0年10月20日,恢复征收契税。
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作为一个税目合并到工商税中,但仍按原盐税办法征收。试行工商税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时全国有14种税,诸城有8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和农业税。
1978年1月1日,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同年底停征契税。
1983年1月1日,将原工商税的部分税目改征增值税,同时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6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计算。同年10月1日,开征建筑税。是年,扩大牲畜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对一切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应税牲畜全面开征牲畜交易税。
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调整原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正式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同时,改革工商税制,将原工商税中的大部分产品税目改征产品税,部分产品税目改征增值税,原工商税中商业零售、服务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税目改征营业税,将盐税从工商税中析出,正式成为独立税种。是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等4个新税种。同年,改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为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年,诸城新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家(诸城三和塑料彩印包装装潢有限公司),因第二步利改税颁布的有关税收条例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除征收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仍沿用原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正式开征城市房地产税,时因诸城县不符合征收条件而未开征)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制度。
1986年1月1日,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工商所得税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7月1日,开征教育费附加。10月1日,开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1987年1月1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4月1日,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年,恢复征收契税,并对农林特产收入开征农业税(从1984年开始补税)。
迄至1987年底,全国共有35种税,诸城市有26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农业税。另外,还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