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 1953年,国家建设征地仅几十亩。1956年,建诸城飞机场,征地4669.21亩。1958年,征地增多。60年代,年均征地50亩左右,70年代,增至150亩左右,80年代,乡镇企业及农民建房增多,征用土地大增。1982~1987年,共征用土地37251.3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5703.72亩,乡镇、村办企业及福利事业用地10846.01亩,群众建房用地20701.57亩。
管理措施 建国后,土地征用由民政科(局)管理。1982年,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并由农业局设土地管理科具体管理。1982年起,对土地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1.搞好村镇规划。诸城市1353个自然村庄,都在合理布局、控制用地的前提下,制订规划,并测绘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期实施说明书。凡未搞规划的单位,不予批复建房计划。
2.严格用地审批手续,控制用地面积。土地管理部门对征用土地,实行“三保”(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证外向型项目用地,保证计划内项目用地)、“三压”(压计划外项目用地、压非生产项目用地、压非重点项目用地)、把“三关”(计划关、重点关、审批关)、“四不准”(不准划整为零,不准改变用途,不准改用好地,不准征用后荒芜,征用后一年不用罚款,二年不用收回)、“五不批”(没有资金来源不批,没有计划指标不批,不按规划用地不批,不现场勘察不批,不按标准交补偿费不批)。规定村民建房用地和村内街道的用地标准为: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面积0.2~0.25亩;原建在山坡薄地上的村庄或原占用好地的旧村现搬到山坡薄地上新建的,每户宅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0.3亩;平原地区的村庄,人均占有耕地1.5亩以下的(包括1.5亩),每户宅基面积不得超过0.25亩;人均占有耕地1.5亩以上,每户宅基占地控制在0.25~0.3亩;人均占有耕地3亩以上的村庄,每户宅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0.35亩;城郊及集镇(公社驻地),每户宅基占地面积0.2~0.25亩;村庄内街道占地,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平原地区的村庄,村内主街宽要控制在10~12米,次街8~10米,巷道4~5米;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村内主街宽要控制在8~10米,次街6~8米,巷道3米左右;集镇内的主街道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8米。
3.清查处理违法用地。1966~1976年,共有102个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地408.46亩,其中耕地337.22亩。1982~1986年,有50个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占地451.81亩。93个乡镇企业,违法占地1267.79亩。只经乡(镇)政府批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占地的村办企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有1164个,占地6757.15亩。其中耕地4416.07亩。有22122户建房用地不符合规定标准,占地1088.08亩,其中少批多占的9026户,占地315.94亩。未经批准建房的1540户,占地448.56亩。批准面积超过规定的11556户,占地323.58亩。上述问题,均作了妥善处理。1987年1月1日实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纳入法制轨道。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视图
征用土地 1953年,国家建设征地仅几十亩。1956年,建诸城飞机场,征地4669.21亩。1958年,征地增多。60年代,年均征地50亩左右,70年代,增至150亩左右,80年代,乡镇企业及农民建房增多,征用土地大增。1982~1987年,共征用土地37251.3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5703.72亩,乡镇、村办企业及福利事业用地10846.01亩,群众建房用地20701.57亩。
管理措施 建国后,土地征用由民政科(局)管理。1982年,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并由农业局设土地管理科具体管理。1982年起,对土地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1.搞好村镇规划。诸城市1353个自然村庄,都在合理布局、控制用地的前提下,制订规划,并测绘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期实施说明书。凡未搞规划的单位,不予批复建房计划。
2.严格用地审批手续,控制用地面积。土地管理部门对征用土地,实行“三保”(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证外向型项目用地,保证计划内项目用地)、“三压”(压计划外项目用地、压非生产项目用地、压非重点项目用地)、把“三关”(计划关、重点关、审批关)、“四不准”(不准划整为零,不准改变用途,不准改用好地,不准征用后荒芜,征用后一年不用罚款,二年不用收回)、“五不批”(没有资金来源不批,没有计划指标不批,不按规划用地不批,不现场勘察不批,不按标准交补偿费不批)。规定村民建房用地和村内街道的用地标准为: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面积0.2~0.25亩;原建在山坡薄地上的村庄或原占用好地的旧村现搬到山坡薄地上新建的,每户宅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0.3亩;平原地区的村庄,人均占有耕地1.5亩以下的(包括1.5亩),每户宅基面积不得超过0.25亩;人均占有耕地1.5亩以上,每户宅基占地控制在0.25~0.3亩;人均占有耕地3亩以上的村庄,每户宅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0.35亩;城郊及集镇(公社驻地),每户宅基占地面积0.2~0.25亩;村庄内街道占地,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平原地区的村庄,村内主街宽要控制在10~12米,次街8~10米,巷道4~5米;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村内主街宽要控制在8~10米,次街6~8米,巷道3米左右;集镇内的主街道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8米。
3.清查处理违法用地。1966~1976年,共有102个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地408.46亩,其中耕地337.22亩。1982~1986年,有50个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占地451.81亩。93个乡镇企业,违法占地1267.79亩。只经乡(镇)政府批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占地的村办企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有1164个,占地6757.15亩。其中耕地4416.07亩。有22122户建房用地不符合规定标准,占地1088.08亩,其中少批多占的9026户,占地315.94亩。未经批准建房的1540户,占地448.56亩。批准面积超过规定的11556户,占地323.58亩。上述问题,均作了妥善处理。1987年1月1日实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