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管理 民国时期,县政府机关、学校、粮库等房产,由县政府管理;基督教堂、天主教堂和商会楼等房产均由其自管。诸城解放后,上述房舍多数被毁,余存者,由县人民政府接管或代管。新建公房,则谁建谁管。
建国初,城区共有直管公房2174间,后逐渐将其大部分划归使用单位自管,直管公房大为减少。1971年,直管公房有79间,由城建所管理,全部租给23户居民居住。1979年,移交市政工程队管理,1985年,归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是年,直管公房共73间,面积1069.5平方米。至1987年,直管公房共58间,面积867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面积152.97万平方米。
自1945年诸城解放至1954年,居住公房不收房租。公房修缮,由财政局(科)统一拨款。1955年起,实行租金制。居住直管公房的租户,向房管单位交纳租金,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租金由住户所在单位按期从工资中扣交。
私房管理 清代及民国时期,私人房产自行管理,建筑、修缮和拆迁,政府不加干预。
1950年,对私人房产,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房产证,确定其所有权为私有,自行管理。
1962、1966和1976年,有少数城区居民被“遣送”下乡,其房产作价拨给所去村(队),由其帮助建房。1978年,落实党的政策,有103户返城,政府和原村(队)帮助安排建房280间。
1984~1987年,离退休干部经批准在城区建房的180户,建房720间,房产权为私有。
私房交易,自清代起,房屋买卖、典押,均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按照税法完纳契税。1985年起,房屋买卖手续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按买价的2%收取服务费。1985~1987年,共办理房屋买卖174宗。
1983年起,私人房产,由诸城县人民政府重新发给房产证,自行管理,缺房户需建新房,由本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批,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即可建房。
私房租赁,城区较多。房租由双方议价,政府不加干预。1986年10月起,出租私房,由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屋拆迁 建国后,房屋拆迁主要采取由建设单位拨款征用土地,集体移地原型重建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拆迁户以合理补偿(补偿费一般每间房120元),由其自建或建设单位以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自有房屋与房主互换产权的办法。1978年起,城区建设不断扩大,加之旧城改造,拆迁量增加。房屋拆迁由城建所、民政局、城关镇和有关村委会共同管理。1981年起,由城建局和村委会管理。1985年起,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1985~1987年,城区有34个单位建设,共拆迁403户,2015间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正房,每平方米一等35元,二等33元,三等30元,按平方米计算,每间房不足445.74元的补足;副房,每平方米一等32元,二等30元,三等28元。不愿自建的,由拆迁单位移地原型代建。土地由房管部门负责征用。城区农村的拆迁户,由房管部门负责拆迁补偿费,所在村负责统一安置。房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8%的动迁费。
第一节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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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管理 民国时期,县政府机关、学校、粮库等房产,由县政府管理;基督教堂、天主教堂和商会楼等房产均由其自管。诸城解放后,上述房舍多数被毁,余存者,由县人民政府接管或代管。新建公房,则谁建谁管。
建国初,城区共有直管公房2174间,后逐渐将其大部分划归使用单位自管,直管公房大为减少。1971年,直管公房有79间,由城建所管理,全部租给23户居民居住。1979年,移交市政工程队管理,1985年,归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是年,直管公房共73间,面积1069.5平方米。至1987年,直管公房共58间,面积867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面积152.97万平方米。
自1945年诸城解放至1954年,居住公房不收房租。公房修缮,由财政局(科)统一拨款。1955年起,实行租金制。居住直管公房的租户,向房管单位交纳租金,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租金由住户所在单位按期从工资中扣交。
私房管理 清代及民国时期,私人房产自行管理,建筑、修缮和拆迁,政府不加干预。
1950年,对私人房产,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房产证,确定其所有权为私有,自行管理。
1962、1966和1976年,有少数城区居民被“遣送”下乡,其房产作价拨给所去村(队),由其帮助建房。1978年,落实党的政策,有103户返城,政府和原村(队)帮助安排建房280间。
1984~1987年,离退休干部经批准在城区建房的180户,建房720间,房产权为私有。
私房交易,自清代起,房屋买卖、典押,均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按照税法完纳契税。1985年起,房屋买卖手续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按买价的2%收取服务费。1985~1987年,共办理房屋买卖174宗。
1983年起,私人房产,由诸城县人民政府重新发给房产证,自行管理,缺房户需建新房,由本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批,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即可建房。
私房租赁,城区较多。房租由双方议价,政府不加干预。1986年10月起,出租私房,由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屋拆迁 建国后,房屋拆迁主要采取由建设单位拨款征用土地,集体移地原型重建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拆迁户以合理补偿(补偿费一般每间房120元),由其自建或建设单位以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自有房屋与房主互换产权的办法。1978年起,城区建设不断扩大,加之旧城改造,拆迁量增加。房屋拆迁由城建所、民政局、城关镇和有关村委会共同管理。1981年起,由城建局和村委会管理。1985年起,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1985~1987年,城区有34个单位建设,共拆迁403户,2015间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正房,每平方米一等35元,二等33元,三等30元,按平方米计算,每间房不足445.74元的补足;副房,每平方米一等32元,二等30元,三等28元。不愿自建的,由拆迁单位移地原型代建。土地由房管部门负责征用。城区农村的拆迁户,由房管部门负责拆迁补偿费,所在村负责统一安置。房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8%的动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