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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林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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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林业政策
  建国前,除官办林场外,境内林木全属私人所有,可以继承或买卖。建国后,为发展林业,人民政府颁布一系列保护和发展林木的政策和法令。1950年,执行“谁种谁有,国种国有”的林业政策,由国家投放资金、树种、树苗,群众出劳力,公私合作造林,树木按“二八”比例(国家二群众八)分成,投工1个,国家补贴小米0.5公斤。同时,在山区实行“分山划界”确定山场林权,县政府公布了《保护奖励、培植林木的暂行办法》,加快了山滩绿化步伐。1953年,在公私合作造林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入股分红的办法,在原十九区的麻姑馆、刘家沟、荒山口、吕乐沟、邹家沟等进行林木入社试点,将山场、林木、果树、劳力,随同耕地一起折价入股,成立联村造林合作社,4500多亩荒山几年全部绿化。1954年,又有二十区的太平安、十九区的独乐沟等两村办起林业合作社。是年,全县共有7处林业合作社,641户。1956年,全县8个山区192个乡成立起416处林业合作社,林地面积177848亩。与此同时,平原地区之河滩林地亦折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12条政策,坚持“谁造谁有,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方针,把公社、大队办的林场下放管理,县委、县人委作出了“护林和造林并举”的指示,并在1963、1964年,利用两冬一春时间,对全县20处公社、1251个大队、1235个生产队、16万户社员颁发林权证161416份,处理林木纠纷15236起。从此林权稳定,民心安定,造林自觉。“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权混乱,个人林木所有权名存实亡,集体毁林造田成风,集体、个人林木遭到严重破坏。   1980年9月,全国北方平原绿化会议后,诸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稳定林权,层层制定、落实林业责任制,集体林业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重申了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地点所植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林业生产的十条规定》,于1981年冬、1982年春,对集体和个人林木进行了第二次确权发证。全县22处公社、1334个大队、5120个生产队、199250户社员及县、社直部门、机关、学校、部队全部颁发了林权证,共发证203910份。同时划分自留山滩16000亩。之后,贯彻中共中央1号文件,有381个村、47075户,划分自留山滩10万亩,亦发证到户,并规定自留山滩只准栽树、种草,不许开荒种粮,不得买卖或转让他人,限期绿化,提前绿化者奖,逾期不绿化者收回或予以罚款。对已经绿化的成片山滩林木,实行专业队或户承包管理,对农田林网、林粮间作、丰产林,一般实行树随地走,同农田一起承包或专业户承包的办法。在落实林业承包政策的同时,全县退耕还林、还果5.5万亩。其间,为加强林木管理、保护,县政府颁发《木材采伐和运输、出售管理条例》,规定凡属集体采伐的树木,年采伐量100株以下,疏、残林改建30亩以下者,由乡、镇审批;超过此限额以上者,县政府责成林业局审批,发给林木采伐证。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部门签发的《准运证》,集体或个人生产的木材上市出售,须持有《木材销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