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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作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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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农作物保护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即倡导以植物药杀虫。民国21年(1932),山东省政府实业厅训令全省各县建设局试种除虫菊,作为杀虫剂,以除虫害。同时,通令全省保护害虫天敌,民国22年(1933),省政府通令各县禁止扑蛙,以利农业。但由于旧政府对农事领导无力,未付诸实施,农业生产长期处于“听天由命”的状态。   建国后,随着植保科研工作的日益深入和化学农药的不断推广更新,有效地防止了农作物病虫害。50年代,提倡“防重于治”、“治早、治小、治了”的治虫方针,使虫害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60年代,坚持“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方针,建立病虫测报体系,为防治病虫害提供依据,赢得了时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左”的路线干扰,专业技术人员靠不上,病虫害加剧。1967年,小麦锈病、粘虫,棉田二代棉铃虫大面积发生,致使小麦减产20%以上,棉花减产30%以上。1975年,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在开展化学防治的同时,大搞生物防治。进入80年代,植保工作有了新的进展。1983~1987年,中国科学院、农牧渔业部先后介绍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专家来诸城参观考察,对植保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很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