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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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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1953年,益都县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在国家干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2000人。1987年,全市达13553人。医疗费由卫生局统一掌握,凭单据报销药费。1953至1966年,公费医疗标准每人每月1.5元,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节余。“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费医疗制度遭到破坏,管理混乱,十年累计超支21.55万元。1978年,加强了对公费医疗制度的管理。根据干部年龄老化、患病率高的情况,医疗费标准增加到2.5元,并减少了不合理用药,医疗费略有节余,1984年,共节余医药费123537元。这年开设了老干部病房,配备了医疗设施,每年定期给老干部查体、送药,改善了干部职工的就医条件。1987年,根据离退休干部年老多病的现实,提高了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用标准,每人每月7元。   劳保医疗 劳保医疗是邮电、商业、工厂企业职工的医疗福利,职工直系亲属医药费由单位负担50%。1969至1977年,劳保医疗制度在一些厂矿曾被取消,1977年后,国营单位恢复,1980年后,集体工厂企业亦相继恢复。1985年后,国营企业单位劳保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把劳保医疗费用分为几个年龄档次,每人每月最低2元,最高6元。   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始自1958年,社员因病住院,所需医药费由生产大队、公社合作医疗费解决。开始全县有8处公社推行。1960年,因生活困难合作医疗停办。1968年10月至1969年,在全县推行。1973年10月,全县有596个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全县生产大队总数的84.7%。1975年,发展到702个大队,占99.7%。1982年后,农村推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合作医疗制度解体,遂又恢复自费制度和部分困难户医疗费减免的办法。   医院工作制度 建国前,广德医院设住院制度、门诊制度、护理制度,地方诊所无制度可言。建国后,县境各医院根据地方实际,逐步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先后制定了抢救工作制度、住院治疗制度、门诊治疗制度、护理工作制度、疑难病症会诊制度、传染病隔离、治疗消毒制度等。“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制度遭到破坏,医院秩序混乱。1978年后,医院制度逐渐正规,各医院遵照国务院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草案》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制定了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1980年后,各医院推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医院工作制度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