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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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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特殊教育
  据《中华归主》一书记载:清光绪十三年(1887),“美北长老会在益都创设聋哑学校。未几,迁往烟台”。   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在国家的教育事业中没有地位。政府对特殊教育经费、人员编制、师资培训、教学领导、教材编审等,概不过问。   建国后,特殊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尽管它在任务、内容、方法、组织原则等方面与其他各类教育互异,但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年轻一代健全发展的共同使命。   1985年10月,益都县教育局派1名干部和两名教师,借用益都镇高园小学教室,招收聋哑班1个,学生8人。   1986年上半年,教育局在市气象站东侧兴建新校舍。同年11月,聋哑班迁入新校址,正式定名为“青州市聋哑学校”。   1987年8月,招收第二届学生28名。教师增至11人。   市聋哑学校学生全部住校,每人每月享有助学金2元。课本使用全国统编教材,学制为8年。毕业后达到小学五年级文化水平。   课程设有语文、数学、常识、思想品德教育、职业劳动技术课、体育、美术、手工、语文初步、律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