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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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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预备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应进行预备役登记。预备役分一、二两类、军士和士兵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18—40岁的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   1957年9月,本县进行第一次预备役登记。其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024人,经过登记的3790人,占应登记的92%。其中党员1012人,团员865人,班以上干部1550人。1957年9月,根据中央军委对预备役登记工作的新规定,停止对第二类预备役的登记工作。1958年1月根据上级规定,吸收预备役军人编人基干民兵。1962年,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对1950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期间的转业、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和1955年1月1日至1962年8月期间授予准尉以上军衔的转业、复员干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1981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对在部队服现役期满和服役1年以上、年龄在28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至1987年,全市登记预备役的共6653名,其中技术兵269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