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民事调解 资料库:青州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青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article/31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article/31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民事调解
1951年7月,益都县以乡为单位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由法院负责管理和指导工作。至1956年底,全县500个合作社,每社配1名调解员,100户以上的社成立调解组,街道、厂、矿、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组织。1958年,全县21处公社,在199个生产管理区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5998名。“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瘫痪,工作中断。1973年,法院恢复,整顿健全了人民调解组织,并进行了业务培训。1978年各公社设司法助理员。1980年底,基层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领导移交司法局。1983至1987年底,受理民事纠纷2391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5784件,债务纠纷813件,房屋宅基纠纷4300件,继承、赡养纠纷4107件,其它纠纷8915件。1985年5月至1987年底,36处乡镇先后设立了法律服务站,负责民事调解及公证律师业务。
民事纠纷调解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