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4月,对已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1956年6月至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镇反检查工作》的指示,共复查镇反案件331件,其中维持原判167件,改判102件,有关教育释放的49件,事实不清13件。1962年9月至1963年2月,对1958至1961年处理的内部人员犯罪的95人进行了复查。其中,维持原判74人,无罪释放1人,不予刑事处分3人,免予刑事处分9人,减刑8人。1963年5月至年底,复查1958至1961年判处的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重点复查判处徒刑尚在劳改的案件,被判处的刑事案犯1673人,属重点复查的334人。经复查,维持原判295人,无罪释放1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减轻刑罚34人。其后,复查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罪犯69人,复查刑满释放315人,经复查宣布无罪4人,免予刑事处分3人,减刑1人。“文化大革命”中,造成大批冤、假、错案。1978年,根据中央[1978]78号文件,开始复查“三类案件”(因反对林彪、“四人帮”或为邓小平同志鸣不平被判刑的案件),复查“文化大革命”中的案卷1178卷,复查出“三类案件”19件19人,其中平反12件12人,减刑1件1人,维持原判6件6人。但复查工作,因受左的思想束缚,进展不快,徘徊不前。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根据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全面开展复查工作。自1980年2月至年底,复查处理1966至1978年判决的刑事案件527件,658人。经复查,维持原判349件,450人;改判无罪39件,42人;减刑128件,145人;免予刑事处分10件,10人;不予追究1件,1人。对提出申诉的“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121件刑事案件也进行了复查。1982年,对统战方面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22件22人,改判13件13人。1983年6—7月,贯彻执行中办[1983]9号文件,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办的冤假错案。1985年10月,设刑事审判二庭,专管刑事申诉工作。1986年2月,对统战方面的74件知识分子案件进行复查,维持原判53件,改判21件。1986年8月至1987年元月,复查政治性案件1183件,维持原判819件,减轻刑罚2件,改判无罪262件。
第四节 复查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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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4月,对已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1956年6月至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镇反检查工作》的指示,共复查镇反案件331件,其中维持原判167件,改判102件,有关教育释放的49件,事实不清13件。1962年9月至1963年2月,对1958至1961年处理的内部人员犯罪的95人进行了复查。其中,维持原判74人,无罪释放1人,不予刑事处分3人,免予刑事处分9人,减刑8人。1963年5月至年底,复查1958至1961年判处的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重点复查判处徒刑尚在劳改的案件,被判处的刑事案犯1673人,属重点复查的334人。经复查,维持原判295人,无罪释放1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减轻刑罚34人。其后,复查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罪犯69人,复查刑满释放315人,经复查宣布无罪4人,免予刑事处分3人,减刑1人。“文化大革命”中,造成大批冤、假、错案。1978年,根据中央[1978]78号文件,开始复查“三类案件”(因反对林彪、“四人帮”或为邓小平同志鸣不平被判刑的案件),复查“文化大革命”中的案卷1178卷,复查出“三类案件”19件19人,其中平反12件12人,减刑1件1人,维持原判6件6人。但复查工作,因受左的思想束缚,进展不快,徘徊不前。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根据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全面开展复查工作。自1980年2月至年底,复查处理1966至1978年判决的刑事案件527件,658人。经复查,维持原判349件,450人;改判无罪39件,42人;减刑128件,145人;免予刑事处分10件,10人;不予追究1件,1人。对提出申诉的“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121件刑事案件也进行了复查。1982年,对统战方面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22件22人,改判13件13人。1983年6—7月,贯彻执行中办[1983]9号文件,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办的冤假错案。1985年10月,设刑事审判二庭,专管刑事申诉工作。1986年2月,对统战方面的74件知识分子案件进行复查,维持原判53件,改判21件。1986年8月至1987年元月,复查政治性案件1183件,维持原判819件,减轻刑罚2件,改判无罪26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