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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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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实施,法院即会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大方宣传。1953年3月,开展大规模婚姻法的宣传和检查执行情况。1950至1958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婚姻案件77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1.8%。1959至1961年,受三年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影响,人民生活困难,婚姻案件上升,因生活所迫,有夫另嫁、早婚等情况严重。三年共审结婚姻案件947件,占案件总数的95.37%。1962年后,通过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增设人民法庭,民事纠纷得到及时调解。1962至1966年,审结民事案件186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受到极大影响,人民法庭被撤销,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失去保障。1973年,人民法院建立后,恢复人民法庭,集中清理民事积案,健全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基础工作。1978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数量增多,范围扩大。特别是债务、房屋、宅基地、赡养、抚养、继承、赔偿等类案件上升。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努力搞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农村现场办公,依法调整了公民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978至1986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3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