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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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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50年,土地改革运动中,人民法院依照《土地改革法》惩办了一批抗拒、破坏“土改”的罪犯和残害人民的恶霸。同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依法审判惩办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1950到1951年审理反革命案件893件,罪犯911名,其他案件820件,893人。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1955年秋,开展第二次“镇反”运动,至1956年底,依法判处贪污盗窃案件305件,316人,审理反革命案件415件,判刑482人,其他犯罪案件927件,978人。1957至1966年利用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564件,判刑305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审判程序、制度被取消,遣散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机关职权,造成冤假错案191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79年,恢复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合议、回避、辩护、陪审、上诉等审判制度,依照法律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1981至1987年依法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审判中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的部署,稳、准、狠地打击了犯罪分子。其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76件,167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