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章 审判 资料库:青州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青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article/30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article/30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章 审判
清末,由县令掌管一县司法事务。民国初年,益都设知事、承审员,县知事兼理司法,承审员协理刑事、民事审判。1928年(民国17年),司法归县长兼理。之后,设济南地方法院益都分庭,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之后,设益都地方法院。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4月,撤销司法科,设益都县人民法院。1952年11月益都、益临、益寿三县法院合并为益都县人民法院。1958年秋,益都、临淄二县合并,临淄法院并入益都法院。1961年12月,益都、临淄二县分设,益都、临淄法院分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组织瘫痪,1968年2月,公、检、法撤销,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1973年6月益都县法院恢复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