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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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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判
  清末,由县令掌管一县司法事务。民国初年,益都设知事、承审员,县知事兼理司法,承审员协理刑事、民事审判。1928年(民国17年),司法归县长兼理。之后,设济南地方法院益都分庭,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之后,设益都地方法院。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4月,撤销司法科,设益都县人民法院。1952年11月益都、益临、益寿三县法院合并为益都县人民法院。1958年秋,益都、临淄二县合并,临淄法院并入益都法院。1961年12月,益都、临淄二县分设,益都、临淄法院分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组织瘫痪,1968年2月,公、检、法撤销,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1973年6月益都县法院恢复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