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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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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打击刑事犯罪
  50年代初至“文革”前,益都县刑事案件较少,社会秩序良好。1964年,全县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为万分之二点一三。“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践踏,无政府主义猖獗,刑事案件上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益都县公安局,积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坚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1981年,根据上级部署,对城镇、铁路沿线以及农村重点村队、城乡结合部,进行重点整顿,打击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8月至1986年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组织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共打了3个战役11仗,组织了14次集中行动,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402起,挖出犯罪团伙63个,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965名,其中依法判处712人,缴获赃款赃物折款706600余元,打击了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86年全市刑事案件发案率为万分之一点三七。1987年,为进一步巩固“严打”斗争成果,开展了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斗争,基本刹住了聚众斗殴、流氓滋扰、公开拦截污辱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象,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为万分之一点三六,是建国以来最低的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