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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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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清末民初,无物价专管机构。本地经济以农为主,商品流通量小,均为自由价格,波动较大。   解放初,物价工作由县政府工商科代管。1957年县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物价。1962年,成立县物价委员会,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对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物价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凋整,对管理权限内产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核定。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3年底,对11类965种小商品价格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下放了地产工业品价格的管理权限,实行优质产品加价、价格浮动,定购合同之外的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通过改革,打破了单一的作价办法,价格体系趋于合理。   为正确执行价格政策,物价管理部门在调整、核定价格的同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物价检查。每逢重大节日,都由政府组织大规模的物价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价格。1984年,建立了物价检查所。1986年8月,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全市共有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员67人。商业、供销系统相继成立物价科,公司、厂、站配备了专兼职物价员,乡镇成立了物价检查监督小组,物价管理监督体系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