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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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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管理体制
  解放前,本市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体生产,靠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自发地调节经济运行。解放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步向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国民经济遂纳入计划管理轨道。   人民政府重视对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1955年设立计划委员会,行使计划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能。在全国计划指导下,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编制下达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和发展预测。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计划管理采用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形式,对国营企业、基本建设项目采用直接计划,对集体、个体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实行间接计划,运用经济杠杆,采取经济措施,使其纳入计划管理轨道。   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后,单一的指令性计划逐步取代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制度。这种计划体制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不适合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1978年后,逐步实行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   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至1987年,仅有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分配、大中专学生分配、人口出生、重要工业品生产等下达指令性计划。重要农副产品收购,必要时也下达指令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