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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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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体制
  清末,主要征收田赋,属国家正供,有固定常额,按规定分类解交。官俸役食银开支,有固定数额,从田赋中坐支抵解。杂税尽收尽解。宣统二年(1910),为兴办地方事业,随地丁正税带征附捐。   1912年开始,县公署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由省按各县等级,规定统一标准,按月发给支付命令,抵解省款。地丁税、杂税除按规定提成征收费外,全部解省。1918年始,地方财政经管各项附捐,1925至1929年,张宗昌督鲁,政失常规,财政无章无法。1930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经省批准,遵照执行。除地丁税、杂税外,其他各税,均单设税局征收,税款直解上级局。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开始自筹自支。后逐步实行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开支实行供给制,直至1953年,县级向专署领报。   从1953年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预算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种。预算支出,按单位隶属关系划分。   1959至1966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省、地对县核定支出,核定收入,总额分成,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67至1970年,财政体制改为“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即上级核定收入任务,核定支出指标,收入全部上缴,完成好坏与支出没直接关系。   1971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   1980至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1982至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此办法是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基数上,将工商税纳入地方收入基数之中,同包干支出数比较,得出地方留成比例和上交比例。   从1985年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同时按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取消县办工业“五五”分成和工商税附加。   附 日伪财政体制   日伪时期,田赋、屠宰税、牲畜税、牙杂税、油税、契税,县除提留征解费外,全部解省财政厅。营业税、统税单设税局征收,直解上级局。田赋附捐、杂税附捐属县财政,由财政科每年编造地方预算,报财政厅批准后征收。预算外的敛款,也叫捐,由“益都县公益联合办事处”掌管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