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交易 资料库:青州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青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article/10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article/10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交易


  公房交易 清道光二十年(1840)至民国时期,青州公房无交易,1949年后,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本着互利原则,与单位自管房产进行交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州出现商品房。1985至1987年,房管所建商品房投资77.58万元,竣工面积2218.8平方米,全部出售。市建设开发公司于1983至1987年,投资604万元建商品房,竣工面积27276.48平方米,亦全售出。商品房出售后,产权归购房单位。单位自管、自修、自住。交易价格按工程造价和地段定。
  私房交易 1949年前,私房即自由交易。建国后,房产受法律保护,交易受政府监督,价格双方议定,房产管理部门评定办理成交手续。收服务费3%。1983年县政府规定,城市私有房屋买卖须经所在单位或村镇、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到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房管部门审查批准。收服务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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