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房产税 资料库:青州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青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article/10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9/section/1/article/10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房产税


  解放前,房产税是财政重点税收之一。具体征收办法无考。
  解放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由房产所有者和承典者缴纳。军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有自住的房产,公园、名胜古迹、寺庙使用的房产免交房产税。计征办法: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税率为房租总收入的18%。税款由房管部门统一上交财政或税务部门。私房税率为房余值的1.8%税款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1978年停收。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重新征收房产税。由房产所有者交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均免纳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缴纳的税率为12%,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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