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房产税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三节 房产税
  解放前,房产税是财政重点税收之一。具体征收办法无考。   解放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由房产所有者和承典者缴纳。军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有自住的房产,公园、名胜古迹、寺庙使用的房产免交房产税。计征办法: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税率为房租总收入的18%。税款由房管部门统一上交财政或税务部门。私房税率为房余值的1.8%税款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1978年停收。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重新征收房产税。由房产所有者交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均免纳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缴纳的税率为12%,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