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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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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清查登记
  民国前,城区房产无专门登记管理。民国时官方开始造册登记。房屋总面积40万平方米。由于战乱焚毁,常年失修,房屋倒塌。城区人员回原籍或迁去他乡较多。至1949年,城区房屋有20万平方米,人均约5.7平方米。1951年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房产清查登记,颁发房产证。1962年核查城区住宅面积30万平方米,人均4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受害群众下乡,部分私有房产被挤占没收,计1178平方米。1980年落实政策全部退还原主。此后,城区住宅建设步伐加快。1985年县政府普查办公室对城区各单位和非农业居民房进行详纽清查登记,总建筑面积208.4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54.54万平方米,人均12.25平方米。1987年城区住宅面积69.4万平方米,人均13.88平方米,比1949年提高了1.4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