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资料库:高密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密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8/section/1/article/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占有状况 高密县,土地改革前土地多为封建地主阶级控制。1945年,占全县总人口2.20%的地主,占有全县54.79%的耕地,人均77.26亩。其中万亩以上者4户,4000亩以上者6户,2000亩以上者18户,1000亩以上者63户,500亩以上者133户。水西村王某一家,占地70顷(合市亩23400亩),房屋600余间。全县占总人口95%以上的雇贫、中农,仅有36.66%的耕地,人均1.19亩。

    表5—1  高密县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占有土地、房屋表
┏━━━━━━━┯━━━┯━━━━━━━┯━━━━┯━━━━━━┯━━━━━━━━━━━━━━━━━━┯━━━━━━━━━━━━┓
┃阶级成份      │户数  │占总户数%    │人口    │占总人口%  │耕地(亩)                            │房屋(间)                ┃
┃              │      │              │        │            ├────┬───────┬─────┼───┬────────┨
┃              │      │              │        │            │合计    │占总耕地%    │每人平均  │合计  │每人平均        ┃
┠───────┼───┼───────┼────┼──────┼────┼───────┼─────┼───┼────────┨
┃合计          │107616│100           │495073  │100         │1538552 │100           │3.11      │476163│0.96            ┃
┃              │      │              │        │            │        │              │          │      │                ┃
┠───────┼───┼───────┼────┼──────┼────┼───────┼─────┼───┼────────┨
┃地主          │2500  │2.32          │10910   │2.20        │842941  │54.79         │77.26     │48257 │4.42            ┃
┠───────┼───┼───────┼────┼──────┼────┼───────┼─────┼───┼────────┨
┃富农          │1736  │1.61          │9775    │1.98        │108337  │7.05          │11.08     │21465 │2.20            ┃
┠───────┼───┼───────┼────┼──────┼────┼───────┼─────┼───┼────────┨
┃小土地出租者  │110   │0.10          │202     │0.04        │1243    │0.08          │6.15      │348   │1.72            ┃
┠───────┼───┼───────┼────┼──────┼────┼───────┼─────┼───┼────────┨
┃雇贫中农      │103051│95.76         │473520  │95.65       │564063  │36.66         │1.19      │393632│0.83            ┃
┠───────┼───┼───────┼────┼──────┼────┼───────┼─────┼───┼────────┨
┃其他          │219   │0.21          │666     │0.13        │3905    │0.25          │5.86      │794   │1.19            ┃
┠───────┼───┼───────┼────┼──────┼────┼───────┼─────┼───┼────────┨
┃公田          │      │              │        │            │18063   │1.17          │          │11667 │                ┃
┗━━━━━━━┷━━━┷━━━━━━━┷━━━━┷━━━━━━┷━━━━┷━━━━━━━┷━━━━━┷━━━┷━━━━━━━━┛

  封建剥削方式 地租,地主出租土地,一般每亩每年向农民收粮150至200斤。农村中小地主也有的在农民收获之后,按“五五”或“土四劳六”比例分粮。地主收租常用大斗量、大秤称、风车吹等手段,加重盘剥农民。逄戈庄占地3600亩的地主刘某,收租时每斗加租2升。有些地主出租土地,还向佃农索取“揽约费”一般每亩银元1至2元,或铜币8至10吊。
  在地主的重重盘剥下,夏庄、姜庄、河崖、仁和、大牟家、李家营、井沟等25个乡镇,解放前,就有8296户、35310人逃荒东北,14567户、36237人乞讨维生,4890户曾被迫卖儿鬻女。
  雇工 解放前,全县每年有46000多人给地主典短工,在大忙季节,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工酬根据农活辛苦程度确定。土改前夕,全县有长工20777人,一般从清明节上工,到农历十月一日下工。作工期间,从事田间生产以及喂耕畜、挑水、扫庭院、看门等活落,每日劳动12小时以上。工酬除管吃外,多为1石(500至550斤)5斗至2石高粱。
  此外,有些地主在冬季辞退长工后,还要佃农为其喂牲口和出“忙闲差”。有的大地主,家人死亡,要佃农披麻戴孝,为其架哀、送葬。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