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有状况 高密县,土地改革前土地多为封建地主阶级控制。1945年,占全县总人口2.20%的地主,占有全县54.79%的耕地,人均77.26亩。其中万亩以上者4户,4000亩以上者6户,2000亩以上者18户,1000亩以上者63户,500亩以上者133户。水西村王某一家,占地70顷(合市亩23400亩),房屋600余间。全县占总人口95%以上的雇贫、中农,仅有36.66%的耕地,人均1.19亩。
表5—1 高密县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占有土地、房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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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成份 │户数 │占总户数% │人口 │占总人口% │耕地(亩) │房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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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计 │占总耕地% │每人平均 │合计 │每人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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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7616│100 │495073 │100 │1538552 │100 │3.11 │476163│0.96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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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2500 │2.32 │10910 │2.20 │842941 │54.79 │77.26 │48257 │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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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1736 │1.61 │9775 │1.98 │108337 │7.05 │11.08 │21465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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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者 │110 │0.10 │202 │0.04 │1243 │0.08 │6.15 │348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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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贫中农 │103051│95.76 │473520 │95.65 │564063 │36.66 │1.19 │393632│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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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19 │0.21 │666 │0.13 │3905 │0.25 │5.86 │794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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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 │ │ │ │ │18063 │1.17 │ │116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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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剥削方式 地租,地主出租土地,一般每亩每年向农民收粮150至200斤。农村中小地主也有的在农民收获之后,按“五五”或“土四劳六”比例分粮。地主收租常用大斗量、大秤称、风车吹等手段,加重盘剥农民。逄戈庄占地3600亩的地主刘某,收租时每斗加租2升。有些地主出租土地,还向佃农索取“揽约费”一般每亩银元1至2元,或铜币8至10吊。
在地主的重重盘剥下,夏庄、姜庄、河崖、仁和、大牟家、李家营、井沟等25个乡镇,解放前,就有8296户、35310人逃荒东北,14567户、36237人乞讨维生,4890户曾被迫卖儿鬻女。
雇工 解放前,全县每年有46000多人给地主典短工,在大忙季节,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工酬根据农活辛苦程度确定。土改前夕,全县有长工20777人,一般从清明节上工,到农历十月一日下工。作工期间,从事田间生产以及喂耕畜、挑水、扫庭院、看门等活落,每日劳动12小时以上。工酬除管吃外,多为1石(500至550斤)5斗至2石高粱。
此外,有些地主在冬季辞退长工后,还要佃农为其喂牲口和出“忙闲差”。有的大地主,家人死亡,要佃农披麻戴孝,为其架哀、送葬。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视图
土地占有状况 高密县,土地改革前土地多为封建地主阶级控制。1945年,占全县总人口2.20%的地主,占有全县54.79%的耕地,人均77.26亩。其中万亩以上者4户,4000亩以上者6户,2000亩以上者18户,1000亩以上者63户,500亩以上者133户。水西村王某一家,占地70顷(合市亩23400亩),房屋600余间。全县占总人口95%以上的雇贫、中农,仅有36.66%的耕地,人均1.19亩。
表5—1 高密县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占有土地、房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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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成份 │户数 │占总户数% │人口 │占总人口% │耕地(亩) │房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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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计 │占总耕地% │每人平均 │合计 │每人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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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7616│100 │495073 │100 │1538552 │100 │3.11 │476163│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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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2500 │2.32 │10910 │2.20 │842941 │54.79 │77.26 │48257 │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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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1736 │1.61 │9775 │1.98 │108337 │7.05 │11.08 │21465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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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者 │110 │0.10 │202 │0.04 │1243 │0.08 │6.15 │348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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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贫中农 │103051│95.76 │473520 │95.65 │564063 │36.66 │1.19 │393632│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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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19 │0.21 │666 │0.13 │3905 │0.25 │5.86 │794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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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 │ │ │ │ │18063 │1.17 │ │116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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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剥削方式 地租,地主出租土地,一般每亩每年向农民收粮150至200斤。农村中小地主也有的在农民收获之后,按“五五”或“土四劳六”比例分粮。地主收租常用大斗量、大秤称、风车吹等手段,加重盘剥农民。逄戈庄占地3600亩的地主刘某,收租时每斗加租2升。有些地主出租土地,还向佃农索取“揽约费”一般每亩银元1至2元,或铜币8至10吊。
在地主的重重盘剥下,夏庄、姜庄、河崖、仁和、大牟家、李家营、井沟等25个乡镇,解放前,就有8296户、35310人逃荒东北,14567户、36237人乞讨维生,4890户曾被迫卖儿鬻女。
雇工 解放前,全县每年有46000多人给地主典短工,在大忙季节,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工酬根据农活辛苦程度确定。土改前夕,全县有长工20777人,一般从清明节上工,到农历十月一日下工。作工期间,从事田间生产以及喂耕畜、挑水、扫庭院、看门等活落,每日劳动12小时以上。工酬除管吃外,多为1石(500至550斤)5斗至2石高粱。
此外,有些地主在冬季辞退长工后,还要佃农为其喂牲口和出“忙闲差”。有的大地主,家人死亡,要佃农披麻戴孝,为其架哀、送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