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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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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学杂费
  1951年1月,中小学开始征收学杂费(小米)。小学生每人每学期5斤;中学生第一学期每人12斤。第二学期每人18斤。困难学生酌情减免。1952年9月起,中学生每人每学期学费1.8万元(旧币),小学初级班学生每人每学期1.2万元,高级班学生每人每学期1.7万元。所收学费半数交县教育行政部门。1956年起,初中学生每人每学期2.8元,高中学生每人每学期3.4元。全部上交。1966年冬,停收学杂费。1972年恢复收费,每学期高中生每人2.8元,初中生2元,小学生1元至1.5元。由学校统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