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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拨和地方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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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国拨和地方自筹
  1919年前,县教育经费每年12269元,市乡教育经费12179元,此后无考。1930年后,教育经费来源于学田租金、教育基金、丁银附捐及其他各项杂捐等。1933年,全年共收入教育经费43188.32元,支出行政费、县立中小学、社会教育与其他费用共38037.4元。   抗日战争时期,除城里伪县立中、小学经费由伪政府拨款外,其他学校经费均由办学单位自筹。   自1948年冬,公办中小学、扫除文盲、教师进修等经费由国家拨发(含地方自筹)。1968年,小学下放生产大队办后,国家只拨教职员工资及补助。1970年始,公办中学、师范、教师进修学校、农民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经费由国家拨款;联办中学和小学的经费,实行“国家拨、集体筹、群众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