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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等学校教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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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中等学校教职员
  民国初期,中学教职员多为聘请,聘期一般为1年。其文化程度一般是大学、中等学校毕业。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和游击队所办中学,教师均属聘请。伪政府办学,由伪教育科选任教师。伪军办学,教师多是选聘。解放区中学教师,从党政干部中选派。   1952年始从小学校长和教师中考试选拔中学教师。1956至1958年,除少数由大专院校分配外,多数从小学教员中选拔。1969年后,由于公社办高中,片片办初中,所缺教师几乎全从小学教师中选拔。从1982年始,达不到大专水平的中学教师,参加大专函授或进修学习。至1985年底,高中教师达到大专及其以上水平者占49%,初中教师达到中专及其以上水平者占41%。   民办中学教师待遇 1956年前后,其待遇由办学单位与教师双方商定。1969年后,大部分中学民办教师与小学民办教师待遇相等。1971年9月后,国家发补助费,每人每月15元,办学单位留8元作办学经费,教师得7元。1981年国家发补助费,每人年均260元。抽10%作为福利基金。“联教计酬”后,至1983年,全县人均月工资为43.25元,任班主任者,加津贴4元。1985年,人均月工资增至73元。其他待遇与小学民办教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