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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国县属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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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民国县属武装
  警备队 民国初年,县公署置巡勇以事警卫。1915年,改编为警备队,步队、马巡共20人。1918年,设步警3个分队,骑兵1个分队,共140余人。1925年,县警备队设总队,县知事兼任总队长(中校衔),另设副队长1员。1927年12月,警备队并入警察所。   自卫团 1929年1月,省令原警备队划归自卫团。8月,改为保卫团。县为总团,县长兼总团长;区为区团,区长兼区团长;每乡(镇)为一甲,乡(镇)长兼甲长;每闾为一牌,间长兼牌长。保卫团法规定:凡20至40岁的男子,均有人保卫团受训练的义务;军事训练授以军事知识和技术,政治训练授以党义和政治常识;除平时训练外,各乡(镇)每3个月会操1次。1937年底解散。   民团 1930年9月,省令县警察队改编成民团。县为1个大队、3个中队,约350人。县长兼大队长,设少校副队长1员。1934年10月,全部遣散。   联庄会 1930年9月,省令成立联庄会。县设总会,县长兼总会长;区为分会,区长兼分会长。联庄会员由区公所按期训练。1934年11月,县成立联庄会员训练总处,对各区保送的会员进行军事训练,每期3个月。1937年解散。   国民自卫兵团 1946年,国民党县政府成立国民自卫兵团,县长兼团长,设副团长2人。第二区,中队长1人,分队长1人,队员52人;第三区,中队长1人,分队长3人,队员135人;第五区,中队长1人,分队长2人,队员26人;第六区,中队长1人,分队长3人,队员134人;第九区,中队长1人,分队长1人,队员15人。枪支由县军事部门配发。1948年初,自卫兵团被人民武装全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