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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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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民事调解
  调解组织 高密县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年代,解放区就有自发的人民调解工作。1951年9月,县法院设立调解组织机构。1952年陆续在基层区、乡、村建立三级调解组织。1953年10月,各乡成立调解委员会。1956年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设调解股,初级社设调解组或调解员。全县有调解员3987名。1958年公社化后,调解组织与治安组织合并为治安调解委员会。全县有治安调解委员会202个,小组1126个,调解员5305名。“文化大革命”前期,调解组织解体,1973年恢复。1978年始,公社配备专职司法干部。1982年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1985年,司法局设基层调解股,建立乡镇调解领导小组29个,基层调解委员会1069个,有调解员3014名。   调解工作 40年代后期,司法科在就地审理案件中,吸收调解人员参加调解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951至1954年,共调处各种纠纷3370件。1955年起,重点调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纠纷。1962年调处1958年刮“五风”带来的纠纷。1963年在甄别平反工作中,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40件。1977年,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学习文登县调解工作经验。1980年调处在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后出现的“四争”(争田、争浇水、争耕畜、争农机具)纠纷。1981年后,重点调处“两户一体”在发展商品经济中的纠纷。1984年调处“两户一体”纠纷101件。1985年4月,乡镇建立法律服务站,推行调解工作责任制,全年调解民事纠纷314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