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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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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受理刑事申诉案件 1949至1977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5件、40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申诉案件增多,1979至1985年,共受理处结申诉案件666件、728人。其中维持原判434人,改判无罪112人,免予刑事处分74人,减刑58人,撤诉27人,其他23人。   复查纠正 1956年5月7日始,对1955至1956年4月由县法院处结的398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复审584人,其中维持原判394人,改判无罪10人,免予刑事处分13人,减刑145人,事实不清22人。   1962年,对1958至1961年所处结的刑事案件以及处结的耕牛案件进行复查。共复审868人,其中维持原判727人,改判无罪65人,免予刑事处分21人,减刑45人,其他2人,事实不清8人。   1979年3至10月,对1966至1978年由县法院处结的刑事案件570件、656人,连同起义、投降和错划右派人员的刑事案件一并复查。共复查600件、685人。其中维持原判417人,改判无罪136人,免予刑事处分17人,减刑115人,并拨发冤狱费8670元。   1983年3月始,对1949年来由县法院经办的全部刑事案件进行复查。通过复查,改判无罪31人,免予刑事处分9人,减刑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