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 1840至1910年,主要依据《大清律例》中的《刑律》进行审判活动。旨在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镇压人民的反帝爱国斗争,保护帝国主义的利益。
民国初年,沿用《清律》,以后掺合一些法令条例。1925至1929年的刑事审判,以军阀派系的利益为转移,杀害一些无辜群众。1930至1937年,刑事审判的重点是镇压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禁吸毒品。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的审判活动,以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总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利益,镇压反动阶级、汉奸和反革命分子,推动抗日,促进团结,保护革命。1945年冬,高密和胶高两县的司法科相继成立后,各类刑事案件由公安局侦察、预审,由司法科审理。
1950起重点审判反革命案件和虐待妇女案件。1955年9月1日县人民法院始在审判活动中实行人民陪审制,并设立陪审办公室。至1956年底,全县选举人民陪审员257名,依照法律政策、条例,审结各类刑事案件共383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831件。
1957至196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1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35件。1958至1961年,办案出现贪多求快忽视质量的偏向,有时甚至把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敌我矛盾处理。1962和1963年,对前4年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制度被废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高达17.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人民陪审制度选举人民陪审员163名;对“文化大革命”中处结的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落实了政策。1979至1982年,实行公开审判程序以及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同时,从1979年起,每年年终对所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1983年,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快从严予以打击。同年审结刑事案237件,判处刑事犯罪分子336人。1984年继续贯彻从快从严方针,着重打击隐藏较深和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4件,判处刑事犯罪分子234名。
民事审判 清末,知县亲理民事诉讼。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原则。民国时期,基本沿袭《清律》,后按《民法大全》的有关条款处理民事诉讼。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按照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民事审判。以保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并支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1950至1956年,在处理公民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权利的案件中,保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保护公民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57年,民事审判依法保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公民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8年,民事审判活动被削弱,致使全民所有制受损伤,有些集体所有制被破坏,有些公民的生活资料被侵犯。1966至1978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影响下,民事审判活动削弱。1978年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财产权益案件增多,婚姻案件逐年回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的范围扩大,数量增多。民事审判适应新形势,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草案)》。对多数案件通过调解处结,对少数调解无望的案件,予以判决。
高密县人民法院部分年份民事案件统计表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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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合计 │婚姻 │土地房屋 │继承 │赡(抚)养 │债务 │赔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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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83 │79 │ │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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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568 │482 │4 │7 │ │4 │5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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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269 │226 │ │ │6 │7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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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197 │191 │1 │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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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37 │131 │3 │1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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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71 │63 │3 │2 │2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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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96 │71 │4 │1 │1 │1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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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317 │168 │21 │5 │20 │2 │16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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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318 │183 │15 │9 │28 │9 │19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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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363 │218 │28 │5 │21 │11 │39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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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345 │202 │13 │3 │37 │15 │32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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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 1981年建立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案件,当年审理33件,争议标的175000元。至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582件,争议标的总值3898500元。其中1985年审理367件,争议标的1178430元。
第二节 审判工作
视图
刑事审判 1840至1910年,主要依据《大清律例》中的《刑律》进行审判活动。旨在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镇压人民的反帝爱国斗争,保护帝国主义的利益。
民国初年,沿用《清律》,以后掺合一些法令条例。1925至1929年的刑事审判,以军阀派系的利益为转移,杀害一些无辜群众。1930至1937年,刑事审判的重点是镇压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禁吸毒品。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的审判活动,以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总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利益,镇压反动阶级、汉奸和反革命分子,推动抗日,促进团结,保护革命。1945年冬,高密和胶高两县的司法科相继成立后,各类刑事案件由公安局侦察、预审,由司法科审理。
1950起重点审判反革命案件和虐待妇女案件。1955年9月1日县人民法院始在审判活动中实行人民陪审制,并设立陪审办公室。至1956年底,全县选举人民陪审员257名,依照法律政策、条例,审结各类刑事案件共383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831件。
1957至196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1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35件。1958至1961年,办案出现贪多求快忽视质量的偏向,有时甚至把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敌我矛盾处理。1962和1963年,对前4年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制度被废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高达17.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人民陪审制度选举人民陪审员163名;对“文化大革命”中处结的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落实了政策。1979至1982年,实行公开审判程序以及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同时,从1979年起,每年年终对所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1983年,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快从严予以打击。同年审结刑事案237件,判处刑事犯罪分子336人。1984年继续贯彻从快从严方针,着重打击隐藏较深和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4件,判处刑事犯罪分子234名。
民事审判 清末,知县亲理民事诉讼。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原则。民国时期,基本沿袭《清律》,后按《民法大全》的有关条款处理民事诉讼。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按照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民事审判。以保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并支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1950至1956年,在处理公民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权利的案件中,保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保护公民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57年,民事审判依法保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公民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8年,民事审判活动被削弱,致使全民所有制受损伤,有些集体所有制被破坏,有些公民的生活资料被侵犯。1966至1978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影响下,民事审判活动削弱。1978年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财产权益案件增多,婚姻案件逐年回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的范围扩大,数量增多。民事审判适应新形势,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草案)》。对多数案件通过调解处结,对少数调解无望的案件,予以判决。
高密县人民法院部分年份民事案件统计表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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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合计 │婚姻 │土地房屋 │继承 │赡(抚)养 │债务 │赔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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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83 │79 │ │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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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269 │226 │ │ │6 │7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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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197 │191 │1 │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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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37 │131 │3 │1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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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71 │63 │3 │2 │2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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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363 │218 │28 │5 │21 │11 │39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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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 1981年建立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案件,当年审理33件,争议标的175000元。至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582件,争议标的总值3898500元。其中1985年审理367件,争议标的1178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