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审判机构 清末,诉讼案件由知县亲自审理。
1912至1927年,县公署设承审处,由县知事委任承审员1人,刑、民诉讼案件仍由知事亲自审理。1928年县法院建立,审判处设审判官1名。1933年1月,县法院改组为青岛法院高密分庭,推事由司法行政部直接委任。1935年6月,高密分庭改组为高密地方法院,设院长1名,推事由高等法院任命,审判处设审判官1名。日本投降后,于1946年2月重新组建高密法院。1947年高密解放后解体。
人民审判机构 1945年11月,高密县人民政府一科设司法干事1人。1946年1月成立高密县人民司法科。1950年5月,司法科改为高密县人民法院。1968年2月归属中国人民解放军高密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统一管辖。1972年4月,法院分署办公。1973年7月,军管撤销,独立办公。
人民法庭,1956年设井沟人民法庭。1957年设夏庄人民法庭。1959年春,井沟人民法庭撤销,设柴沟人民法庭和蔡家站人民法庭。上述3处人民法庭于1967年撤销。1973年7月恢复。1980年1月,撤销蔡家站人民法庭,设城关、大牟家、双羊、拒城河4处人民法庭。1985年5月,设姚哥庄、姜庄、阚家、方市4处人民法庭。
临时机构,1950年11月设立高密县人民法庭,专事审判反革命案件。法庭有裁判委员会,县委书记任裁判长。各区设立分庭。镇反结束后撤销。
1950年冬至1954年春进行第一次普选,全县设立3处普选人民法庭。1958年春,第二次普选设立23处。审理公民选举权的诉讼案件。普选结束撤销。
1953年秋至1954年夏全县设立4处巡回人民法庭,审理抗购不售案件,打击粮商粮贩,保卫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
1957年11月,为就地判处管制案件设立人民法庭,全县共11处。
第一节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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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审判机构 清末,诉讼案件由知县亲自审理。
1912至1927年,县公署设承审处,由县知事委任承审员1人,刑、民诉讼案件仍由知事亲自审理。1928年县法院建立,审判处设审判官1名。1933年1月,县法院改组为青岛法院高密分庭,推事由司法行政部直接委任。1935年6月,高密分庭改组为高密地方法院,设院长1名,推事由高等法院任命,审判处设审判官1名。日本投降后,于1946年2月重新组建高密法院。1947年高密解放后解体。
人民审判机构 1945年11月,高密县人民政府一科设司法干事1人。1946年1月成立高密县人民司法科。1950年5月,司法科改为高密县人民法院。1968年2月归属中国人民解放军高密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统一管辖。1972年4月,法院分署办公。1973年7月,军管撤销,独立办公。
人民法庭,1956年设井沟人民法庭。1957年设夏庄人民法庭。1959年春,井沟人民法庭撤销,设柴沟人民法庭和蔡家站人民法庭。上述3处人民法庭于1967年撤销。1973年7月恢复。1980年1月,撤销蔡家站人民法庭,设城关、大牟家、双羊、拒城河4处人民法庭。1985年5月,设姚哥庄、姜庄、阚家、方市4处人民法庭。
临时机构,1950年11月设立高密县人民法庭,专事审判反革命案件。法庭有裁判委员会,县委书记任裁判长。各区设立分庭。镇反结束后撤销。
1950年冬至1954年春进行第一次普选,全县设立3处普选人民法庭。1958年春,第二次普选设立23处。审理公民选举权的诉讼案件。普选结束撤销。
1953年秋至1954年夏全县设立4处巡回人民法庭,审理抗购不售案件,打击粮商粮贩,保卫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
1957年11月,为就地判处管制案件设立人民法庭,全县共11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