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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导接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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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领导接待处理
  新中国建立后,县委由一位副书记、县政府由一位副县长分管信访工作。对一些重要案件,亲自批办,具体指导办理。自1957年始,由一名副县长于每月旧历十五、三十两个县城集日接待来访。1961年改为每月旧历初十、二十、三十值班接待来访。“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   1976年后,建立县委书记、县革委主任等定期轮流接访制度。1980年,实行县委常委、县人大主任、县长、县政协主席轮流接访制度。同时,对于一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信访案件由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县长办公会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分别研究处理意见,作出决定。自1979至1985年,县委、县政府领导人批办信件3391件;接待人民来访1526人次,并当即处理案件279起;组织办案685起;分别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信访案件565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