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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侨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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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侨务
  1915年,大庄孟昭启、辛店孙龙海等十几户闯东北谋生,后又转徙朝鲜,系高密县最早的华侨。日本侵占时期,本县有的群众经东北转徙苏联。解放战争期间,有些人由青岛外流香港、澳门和台湾,其中一部分转往美国、加拿大、日本、朝鲜、新加坡和巴西等国。在外侨胞,主要从事种植业、饮食服务业和其他个体劳动,多保持双重国籍。   侨务政策落实 新中国建立初期,高密县有50多名华侨与其在乡家属保持通信关系。1956年后,由于“左”的影响,有些干部、群众歧视侨属,致使国内外通信几乎断绝。“文化大革命”期间,有25名侨眷、侨属被批斗、点名,造成冤、假、错案11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侨务政策得以落实。中国政府赞成华侨自选国籍,其双重国籍问题得以解决。高密县委、县政府按照“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家乡的热情”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方针和原则,开展侨务工作。1980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届归侨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第一届侨联委员会。1982年11月24日,召开全县归侨、侨眷、侨务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表彰44名来自各条战线的归侨、先进侨眷代表和侨务工作者。1983至1984年,在归侨和侨属的9名知识分子中,有6名被吸收入党,有6名授予职称,有5名提拔为科级干部。   接待人次 1980年,接待外籍华人7人(西班牙籍2人,美国籍1人,朝鲜籍4人),香港同胞1人。1981年,接待加拿大籍华人3人次。同年2月,侨居朝鲜的林子收归国回乡(柏城镇小河崖),政府补助其安家费624元。1982年,接待香港同胞4人次,加拿大华侨2人,美籍华人1人。1983年,接待香港同胞10人,加拿大华侨2人,美国华侨2人,荷兰华侨2人。1984年,接待香港同胞5人,朝鲜华侨4人,美国华侨1人,加拿大籍华人1人。1985年,接待香港同胞7人,智利华侨1人,巴拉圭华侨1人,加拿大籍华人1人,澳门同胞2人。   侨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现状 1985年,全县有华侨94户、359人。侨居美国、日本、加拿大等18个国家;归国华侨18户、89人。另有港澳同胞104户、435人,外籍华人131户、472人。   在侨胞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中,有社会名流33人,有经济实力的9人,博士6人,教授2人,研究员3人,硕士12人,医师6人,工程师5人。   在归侨、侨眷中,有党员11名,团员52名,科级领导干部5名,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6人,有职称的9人,参加人民解放军的9人,升入大学的6人。在侨胞、侨属中有通汇通信的261户,侨汇总额达19.4万元。 表21—9 高密县1985年华侨、外籍华人分布状况表 ┏━━━━━━━━┯━━━┯━━┯━┯━━━┯━━━┯━━━┯━┯━━┯━━┯━━┯━━┯━┯━━┯━━┯━━━┯━━┯━━━┯━━┯━━┯━━━┯━┯━━┯━━┯━━┯━━━┯━━┯━━┓ ┃类别 │美国 │朝鲜│日│加拿大│巴西 │新加坡│法│马来│玻利│秘鲁│丹麦│苏│文莱│印尼│西班牙│泰国│科威特│澳大│英国│奥地利│沙│多哥│瑞士│荷兰│巴拉圭│智利│合计┃ ┃ │ │ │本│ │ │ │国│西亚│维亚│ │ │联│ │ │ │ │ │利亚│ │ │特│ │ │ │ │ │ ┃ ┠─────┬──┼───┼──┼─┼───┼───┼───┼─┼──┼──┼──┼──┼─┼──┼──┼───┼──┼───┼──┼──┼───┼─┼──┼──┼──┼───┼──┼──┨ ┃华侨 │户数│32 │12 │21│4 │2 │2 │ │3 │3 │1 │2 │2 │3 │ │2 │1 │ │1 │ │1 │ │1 │1 │ │ │ │94 ┃ ┃ ├──┼───┼──┼─┼───┼───┼───┼─┼──┼──┼──┼──┼─┼──┼──┼───┼──┼───┼──┼──┼───┼─┼──┼──┼──┼───┼──┼──┨ ┃ │人数│113 │51 │82│15 │7 │5 │ │11 │13 │5 │7 │9 │13 │ │7 │4 │ │4 │ │5 │ │5 │3 │ │ │ │359 ┃ ┠─────┼──┼───┼──┼─┼───┼───┼───┼─┼──┼──┼──┼──┼─┼──┼──┼───┼──┼───┼──┼──┼───┼─┼──┼──┼──┼───┼──┼──┨ ┃外籍华人 │户数│44 │20 │27│5 │5 │11 │2 │1 │2 │ │1 │ │3 │2 │2 │ │1 │ │1 │ │1 │ │ │1 │1 │1 │131 ┃ ┃ ├──┼───┼──┼─┼───┼───┼───┼─┼──┼──┼──┼──┼─┼──┼──┼───┼──┼───┼──┼──┼───┼─┼──┼──┼──┼───┼──┼──┨ ┃ │人数│156 │73 │95│19 │17 │39 │9 │5 │8 │ │4 │ │9 │8 │7 │ │4 │ │5 │ │3 │ │ │4 │3 │4 │4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