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中期开始征用土地,兴建各项事业,原属民政部门管理。其原则是:既要保证建设实需土地,又要照顾被征地者的利益,对其生产、生活均有妥善安置。要节约用地,严格设计定额,控制建筑密度,并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建设征地的审批权限,自1954至1961年,征地不足300亩,迁移居民不足30户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核拨;此数以上者,转报省政府核批。1962至1964年,县无审批权。1965至1976年,除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外,凡征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等不足10亩,迁移居民不足5户或拆迁300平方米以下公房者(不论几户),由本县审批;此数以上者,转报省政府审批。1977至1982年,又改为一般土地不足5亩或菜园、良田不足3亩者,由本县审批;凡人均土地0.5亩的生产队,不得再征,国防紧急工程除外。
1982年10月,征地管理工作移交农业局。1985年4月,成立高密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管理。
全县自1954至1980年,共有418个用地单位,征用土地10176.4亩。平均每年征用391.4亩。1982年,有35个单位征地656亩;1983年有56个单位征地486亩;1984年,有116个单位征地563亩;1985年,有197个单位征地2863亩。
第一节 土地征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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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中期开始征用土地,兴建各项事业,原属民政部门管理。其原则是:既要保证建设实需土地,又要照顾被征地者的利益,对其生产、生活均有妥善安置。要节约用地,严格设计定额,控制建筑密度,并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建设征地的审批权限,自1954至1961年,征地不足300亩,迁移居民不足30户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核拨;此数以上者,转报省政府核批。1962至1964年,县无审批权。1965至1976年,除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外,凡征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等不足10亩,迁移居民不足5户或拆迁300平方米以下公房者(不论几户),由本县审批;此数以上者,转报省政府审批。1977至1982年,又改为一般土地不足5亩或菜园、良田不足3亩者,由本县审批;凡人均土地0.5亩的生产队,不得再征,国防紧急工程除外。
1982年10月,征地管理工作移交农业局。1985年4月,成立高密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管理。
全县自1954至1980年,共有418个用地单位,征用土地10176.4亩。平均每年征用391.4亩。1982年,有35个单位征地656亩;1983年有56个单位征地486亩;1984年,有116个单位征地563亩;1985年,有197个单位征地2863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