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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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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殡葬改革
  从清代至50年代末,县内一直沿袭木棺土葬制度。60年代初,开始实行墓葬改革,建立人民公墓,异姓死者可同地埋葬,破除宗族界限。60年代中期,结合平整土地,开展平坟头活动,经一二年,各地坟头基本平掉。   1969年建成火化场(后改称殡仪馆)。翌年开始实行火葬,火化尸体7具。1971年经广泛宣传,火化尸体59具。1972年夏,在烈士陵园纪念馆东侧,建成干部、职工骨灰堂,开始使用。同年,在姜庄公社李仙庄进行火化试点。1973年推广仁和公社普及火化的经验,全县形成丧葬改革高潮,火化尸体增至1034具。至1975年,火化场原设施已不敷应用,又拨款扩建。1978年10月,复在大牟家公社建成火化分场。是年火化尸体4083具。   1979年和1985年上半年,城乡两次发生土葬回潮现象,农村骨灰堂被拆掉。据此,县政府于1980和1985年两次发布实行火化的布告,并下达了(1985)14号通知,逐步刹住土葬回潮歪风。1985年底,全县火化率达93.7%,超过潍坊市所定指标的3.7%。截止是年底,全县累计火化尸体53246具。